TWSA540 主題五:評估所蒐集會計估計有關查核證據
(一) 確認會計估計是否合理或存有不實表達
1、查核人員應確認會計估計與相關揭露,就適用之財務報導架構而言,是否合理或存有不實表達。對財務報表中會計估計之相關揭露,查核人員應評估:
(1) 就允當表達架構而言,管理階層是否已納入使財務報表整體允當表達之必要揭露。
(2) 就遵循架構而言,管理階層是否已納入避免財務報表誤導之必要揭露。
2、查核人員基於所執行之查核程序及所取得之證據,確認管理階層單一金額估計及相關揭露是否合理或存有不實表達時:
(1) 如查核證據佐證之金額區間較大,雖然較大之區間於當時情況下可能係屬適當,其可能顯示查核人員須重新考量對該區間內金額之合理性是否已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
(2) 查核證據所佐證之單一金額估計可能與管理階層單一金額估計不同,此兩者之差異即構成不實表達。
(3) 管理階層單一金額估計如未落於查核證據所佐證之金額區間內,不實表達係管理階層單一金額估計與查核人員金額區間估計之最接近端之差異。
3、當財務報表係依照允當表達架構編製,查核人員於評估財務報表是否允當表達時,應考量財務報表之整體表達、結構及內容,以及財務報表(包括相關附註)是否允當表達交易及事件。
(二) 與查核證據有關之其他考量
1、作為與會計估計有關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查核證據之資訊,可能係由受查者所產生、依管理階層專家工作所編製或由外部資訊來源所提供。
2、當採用管理階層專家之工作時,查核人員對該專家之專業能力、適任能力及客觀性之評估、所執行工作性質之瞭解,以及對該專家專門知識領域之熟悉度, 均影響進一步查核程序之性質、時間及範圍。管理階層作會計估計時如採用管理階層專家所作出或所辨認與會計估計有關之假設,該等假設即為管理階層之假設。
3、自外部資訊來源所取得資訊之可靠性,受其來源、性質及取得資訊時之情況影響。
(1) 查核人員為考量作會計估計所採用資訊之可靠性所執行進一步查核程序之性質及範圍,可能因該等因素之性質不同而異。例如:
A.當市場或產業資料、價格或訂價之相關資料係自專精於此類資訊之單一外部資訊來源取得時,查核人員可將其與自其他獨立來源取得之價格加以比較。
B.當市場或產業資料、價格或訂價之相關資料係自數個獨立外部資訊來源取得,且該等資訊來源存有共識時,查核人員就個別來源資料之可靠性, 可能僅須取得較少之查核證據。
C.當自數個具有不同市場觀點之來源取得資訊時,查核人員可能須瞭解該等觀點差異之原因。該等差異可能源於採用不同之方法、假設或資料。
(2) 公允價值之會計估計如係自外部資訊來源取得資訊時,對該等資訊攸關性及可靠性之額外考量可能包括:
A.公允價值之衡量是否係基於相同金融工具之交易或活絡市場之報價。
B.當公允價值之衡量係基於可類比資產或負債之交易時,該等交易如何被辨認且被認為係可類比。
C.當資產或負債或可類比資產或負債未有交易時, 如何建立該資訊,包括所建立及採用之輸入值是否代表市場參與者於對該資產或負債訂價時將採用之假設。
(3) 當查核人員不具充分基礎考量來自外部資訊來源之資訊之攸關性與可靠性,且無法經由替代程序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時,即可能發生查核範圍受限制。
4、查核人員應考量所有取得之攸關查核證據,不論查核證據可驗證或可反駁管理階層聲明。如查核人員無法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應評估其對查核工作或查核意見之影響。
5、對於未認列之會計估計,查核人員之評估重點可能在於其是否符合適用之財務報導架構之認列條件。當查核人員作出未認列會計估計係屬適當之結論時,某些財務報導架構仍可能規定須於財務報表附註中揭露此情況。
資料來源
- 本文章有關審計準則540號「會計估計與相關揭露之查核(112年發布)」著作權專屬於財團人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有,本人基於研究目的自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網站公報內容閱覽專區取得並摘錄援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