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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讀懂判決:財稅娛樂稅之課徵──以相聲演出的戲劇為例,應適用相聲還是戲劇的稅率?

娛樂稅之課徵──以相聲演出的戲劇為例,應適用相聲還是戲劇的稅率?

文章發表: 2023/03/03

周逸濱

  • 威律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魯忠翰

  • 威律法律事務所律師

壹、前 言

2022年脫口秀主持人博恩宣布舉辦:「2022 曾博恩有趣的演講《三重標準》」,所謂一場「有趣的演講」如果定性為「演講」依法無須代徵娛樂稅;反之,若定性為表演,則依法應代徵娛樂稅,直接挑起出娛樂稅課徵要件明確與否的爭議。同時各界對於娛樂稅也多有討論,有認為娛樂稅帶有奢侈稅意味,與現今鼓勵文創藝術娛樂發展的方向不合;也有認為與營業稅有重複課稅的嫌疑;也有認為娛樂稅課徵對象限於實體收費活動,與直播平台等線上場域進行的活動形成不合理之差別待遇,自然也不乏主張廢除娛樂稅的聲音。惟本文不討論娛樂稅存廢之立法政策問題。

本文討論重心,在現行娛樂稅制度下,若當單一表演中涉及不同稅率之表演類別時,稅捐稽徵機關是依照何種原則來認定表演類別或課徵稅率?

本文僅以相聲瓦舍於2018年在臺南今日戲院舉辦「2018全成有戲──《黑珍珠與白鳳凰》」的公演為例,討論該表演內容究竟應適用「戲劇表演」1%稅率,抑或適用「相聲(技藝表演)」的5%稅率,以此說明現行娛樂稅之制度,稅捐稽徵機關對於劇目定性之原則,以及可能之判斷結果,供相關劇場、劇團之主辦單位參考。

貳、案例事實

於2018年12月間,原告在臺南今日戲院舉辦「2018全成有戲──相聲瓦舍《黑珍珠與白鳳凰》」臨時公演。依照臺南市娛樂稅之核課規定,如屬於戲劇,稅率為1%;如屬於相聲表演,稅率則為5%。

原告認為,「相聲瓦舍」《黑珍珠與白鳳凰》雖名為相聲,但該場表演本質上是以戲劇為表演主體,應定性為戲劇適用稅率1%。且該場表演是配合戲院營業項目,應為戲劇性質而演出,有別於在其他場地之表演。又過去2016年,「相聲瓦舍」也在同樣今日戲院表演《三片芭樂》,當時主管機關也是認定是以戲劇為主體而演出,應適用戲劇表演稅率1%。

但稅捐稽徵機關派員實際調查後,認為「相聲瓦舍」《黑珍珠與白鳳凰》的表演分為上下半場,上半場「係以戲劇為主穿插相聲的表演,其表演主體為戲劇」、下半場「演出開場白,表演者即強調相聲瓦舍不能忘本,演出需有相聲的表演,隨即以相聲為主演出,其中雖有輕鬆戲謔的角色出場,配合相聲的『聲』以喜劇形式穿插演出,惟其主體表演既以相聲的形式展現」。因此上半場表演屬於「戲劇」適用稅率1%,下半場表演屬於「相聲表演」適用稅率5%。

原告不服,循序申請復查、提起訴願均遭駁回,其後向臺南地方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亦遭駁回確定。

參、案件爭點


爭點一

「相聲瓦舍」《黑珍珠與白鳳凰》,涉及戲劇與相聲兩種不同稅率演出,稅捐稽徵機關對於劇目定性之原則?

爭點二

原告主張劇目類別疑義,應請臺南市政府文化局協助認定,主張是否合理?

爭點三

稅捐稽徵機關認定上半場表演屬於「戲劇表演」適用稅率1%,下半場表演屬於「相聲表演」適用稅率5%,個案判斷是否合理?......(閱讀全文請參考月旦財稅實務釋評月旦知識庫

全文刊登於月旦財稅實務釋評,第37期   訂閱優惠

 

延伸閱讀

  1. 博恩脫口秀稱「有趣的演講」是否符合娛樂稅課徵要件
  2. 論歌唱場所課徵娛樂稅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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