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府為調劑地方財政盈虛及謀求全國經濟平衡發展,除透過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外,另以計畫型補助款及一般性補助款挹注地方財源。但是新聞上常看到各地方政府首長反映統籌分配稅款太少或補助款獲配不均,要求中央擴大財源或調整分配指標,究竟上述這些錢從哪裡來,又如何分配給地方政府,就透過本文向大家介紹。
中央統籌分配稅款
依財政收支劃分法規定,中央統籌分配稅款稅源包括所得稅及貨物稅各10%、營業稅總收入減除依法提撥的統一發票給獎獎金後40%,由中央統籌分配給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挹注地方財政。上開稅額94%列為普通統籌分配稅款,其中61.76%分配給直轄市,24%分給縣市,8.24%分給鄉鎮市,又分配給各直轄市的金額係按營利事業營業額、人口數、土地面積、財政能力四項指標,分別以50%、20%、20%、10%之權數加權分配,各縣市按基準財政收支差額85%、營利事業營業額15%加權分配,各鄉鎮市則按正式編制人員人事費及基本建設需求,權數各50%分配;至於其餘稅額6%列為特別統籌分配稅款,支應地方政府緊急及其他重大事項所需經費,並由行政院依實際情形分配。
一般性補助款及計畫型補助款
中央對地方補助款則是由中央政府籌措,主要分為一般性補助款及計畫型補助款兩種,其中一般性補助款係由行政院負責編列預算,並採公式化設算分配,補助項目包含縣市基本財政收支差短補助與採定額設算之教育、社會福利及基本設施等補助經費。計畫型補助款則針對計畫效益涵蓋面廣、跨縣市建設計畫、示範作用之重大建設計畫,由中央各部會負責編列預算,並依其施政需要分配予地方政府。前者在於弭平地方政府財源不足問題,後者在於以補助方式誘導地方政府,提供特定公共服務,以達成區域之間均衡發展之目標。
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
為提升地方財政自主,行政院前於101年將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草案送請立法院審議,並提出「擴大中央統籌分配稅款規模」、「落實財政紀律」、「分配以公式入法」、「強化地方財政努力誘因機制」等原則,惟因為審議時無法取得共識,未能於第8屆立法委員任期內完成審議,且迄今尚未修正通過。鑒於各縣市地理環境及產業結構等條件差異,所以各地方首長及立法委員對於財政收支劃分修正仍有諸多不同看法,也期望未來行政院及立法院能夠經討論後制定出合理的分配公式,藉以改善地方財政問題,並促進區域均衡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