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總預算執行期間,原則僅限於當年度,但為維持政府信用,並讓政府經費執行具有彈性,預算法也賦予各機關得於一定條件下,保留當年度預算至次年度繼續執行,就透過本篇內容向大家介紹我國的預算保留制度。
預算保留原因
各機關於預算執行過程中,常因實際情形與當初預期存有落差,如工程發生流標、用地徵收遭遇民眾抗爭、計畫期程跨越不同年度、單據未結清或採購驗收未完成等情況,造成當年度預算無法於年底前執行完畢,考量重新編列預算送請立法院審查須時1年以上,為避免經費支用產生空窗期,故預算法第72條規定,當年度未執行完之預算,在一定條件下,得保留至下年度繼續執行,其主要目的是使政府施政不會因年度結束而中斷,而且如果當年度預算無法保留,恐會使各機關於年底加速消化既有預算,反而會使經費運用無法達到經濟有效之目的。
預算保留條件
依現行規定,會計年度終了後,各機關須填具保留數額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於次年度1月底前將保留項目提報行政院核定,如果保留項目屬於已取得對方財物或勞務,但未及於會計年度結束前將款項支付對方者,或是已經與對方簽訂契約,由對方交付一定之財物或勞務等,考量在已發生債務關係或訂定契約前提下,如果不能將經費保留至下年度使用,將導致各機關無法償還債務或履行契約責任,故行政院原則上都會同意保留。 而實務上也有未實際發生契約責任卻保留預算至下一年度執行,一般稱為專案保留,主要是考量在當年度內雖未發生契約責任,但衡酌其實際執行情形,下年度可付諸實施,若再另循以後年度預算程序辦理,恐延誤計畫時效,為有利政府重大施政計畫之推動,行政院也會視情況准予保留。 最後還有兩點要注意的是,行政院同意保留之款項,如經機關檢討後仍然無法執行,依規定是不可以申請變更原保留經費之用途,也不可以調整給其他計畫來使用,必須繳回國庫;此外,保留經費之期限以不超過4年為原則,超過保留期限但仍須繼續辦理之計畫,因已有重新檢討的必要,所以須重新編列預算,並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後據以執行。
結語:
近年來,中央政府各機關辦理預算保留的比率已有明顯下降,不過預算保留的存在,仍會影響政府施政形象並造成資源閒置,所以各機關還是得依預算執行能力,核實編列各年度預算,並於執行時加強計畫進度控管,提升預算執行率,以減少不必要之保留款,使有限資源能合理分配及有效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