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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審議預算相關規定

文章發表: 2020/12/01

跳跳虎︱任職中央主計機關

預算為政府施政之根本,審查及議決預算案,是立法院監督政府施政的最佳途徑,目前立法院正在審查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趁這個機會也向大家介紹我國審議預算相關規定。

預算審議之範圍

世界各國立法機關審查預算案時,主要區分為部分審議制及全部審議制兩種,所謂部分審議制,僅審議當年度新增及變更之計畫,而全部審議制,則是無論新增或既有之計畫,全部予以審議。部分審議制之優點主要是讓大家可以聚焦在新增及變更計畫,提高審議品質,缺點則是隨著時空環境變遷,以前沒問題的計畫,現在可能已是不具經濟效益的支出;全部審議制的優缺點則相反,每一項計畫都被重新檢視,而不是因襲既往,但相對的審議品質可能會隨之降低。依照我國預算法第49條規定,預算審議方式在歲出係以擬變更或擬設定之支出為主,並非為限。所以我國是採彈性的全部審議制,即審議時以新增及變更之計畫為主,但其他既有之計畫,仍可視情況審議。

立法委員不得提案增加支出

我們常在電視上看到立法委員替自己的選區爭取建設及相關預算,但實際上,我國立法委員僅有預算建議權,而無決定權,因為憲法第70條規定,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該條文主要針對民主國家因選舉制度及政黨競爭,候選人於選舉時常開出各項社會福利措施或公共建設計畫等支票,當選後為兌現競選承諾,往往透過預算審議程序,要求政府增加支出。考量立法委員替人民掌握預算案的審議權,其主要目的是要看緊政府荷包,避免支出浮濫增加人民負擔,所以憲法明文規定禁止立法委員提案增加支出。

預算未能如期完成審查之補救措施

108年的新聞曾報導,美國政府由於眾議院拒絕通過撥款法案,造成部分機關停止運作,但上述的情況並不會發生在台灣。因為我國預算法第51條規定,總預算案應於會計年度開始1個月(即11月底前)前由立法院議決,並於會計年度開始前15日 (即12月16日前)由總統公布。鑒於中央政府總預算關係國家經濟發展,所以才會規定其審議完成的期限,其目的是要讓政府有充裕的事前準備,達成各項施政目標。但近年來,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大多都遲至隔年1月中旬才通過,無法依限完成。故預算法第54條訂有相關補救措施,倘立法院無法如期完成審議,則行政機關可以在這段期間,針對法定義務支出(如公務員的薪水)核實動支,另經常性經費及延續性計畫亦得於上年度執行數範圍內動支,以避免政府施政癱瘓,影響人民生活及權益。

結語

綜上,行政院要在每年8月底前,將下年度預算案提出於立法院,而立法院須在11月底前審查完竣,但實務上,立法院無法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已成常態現象,為使政府機關持續運作,在預算案尚未三讀前,行政機關可以就維持政府基本運作、延續性計畫以及法律明定應負擔事項動支經費。另為避免政府財政收支失衡,立法委員不得於審查預算案時提案增加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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