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健全為國家經濟發展的基礎,但是無論中央或地方政府,屢屢發生因推動重大計畫時財務規劃不足,衝擊政府財政之案例,如苗栗縣政府104年爆發財政危機,起因就是該府缺乏財政紀律,導致財政問題積重難返。為避免類似案例重演,影響民眾權益,立法院前於108年3月19日三讀通過財政紀律法,本文就向大家介紹該法之重點。
法律案大幅增加歲出或減少歲入者應指明資金來源
財政紀律法第5條規定,中央政府各級機關及立法委員提出之法律案,如大幅增加歲出或減少歲入,應先具體指明彌補資金之來源;各級地方政府或立法機關所提自治法規增加政府歲出或減少歲入者,應比照辦理。近年來地方政府常因發放未排富之現金及非現金給付,如老人年金、育兒津貼、營養午餐、老人假牙等,造成地方政府龐大財政負擔,甚至排擠各項既定施政及延續性計畫。為避免立法機關任意立法致影響政府財務健全,故本條要求法律案大幅增加支出或減少收入之際,應同時說明相對資金如何籌措,期讓大眾了解天下無白吃午餐之道理,並達成立法與行政部門共同維護政府財政健全之目標。
不得增訂固定經費額度或比率保障,或將政府既有收入以成立基金方式限定專款專用
財政紀律法第7條規定,各級政府及立法機關制(訂)定或修正法律、法規或自治法規時,不得增訂固定經費額度或比率保障,或將政府既有收入以成立基金方式限定專款專用。以往各單位為捍衛既有利益,常於法律中訂定固定經費額度或比率保障財源,如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3條規定,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23%;離島建設條例第16條亦規定,為加速離島建設,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離島建設基金,基金總額不得低於新臺幣300億元。鑒於前揭法律已有相關規定,導致目前各機關或立法委員在法律草擬階段,迭有以固定經費額度保障特定業務,或是將稅收、規費等政府既有收入拿來成立專款專用的基金,造成經費浮濫之弊病。故本條文要求各級政府及立法機關,不得立法強制規定保障特定業務用途經費,或將政府既有收入以成立基金方式限定專款專用,以提高政府統籌調度財政資源能力。
結語
政府財政之健全係國家整體經濟永續發展之基石,而健全財政則繫於財政紀律,財政紀律法相關規定的落實,有利審慎檢視政府資源配置,也希望各級政府與各政黨能落實財政紀律,合理運用稅收,謹慎控制支出規模,以謀求國家永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