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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C對公司及個人異同之法規解析

文章發表: 2023/05/18

廖建勛

  • 理查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

壹、 營利事業直接或間接持有國內外營利事業過半數股份

所得稅法第43條之3規定,營利事業直接或間接持有國內外營利事業過半數股份或出資額之認定標準,是指當一家營利事業持有另一家營利事業的股份或出資額達到過半數時,應視為控制關係,而將兩家公司的經營、財務等行為視為整體考量。根據該條規定,營利事業包括國內外公司、合夥企業、獨資事業等,其中的營利目的是指該事業從事經營活動時,具有獲取利潤的目的。此外,該條規定中所提到的股份或出資額認定標準,是指一家營利事業所持有另一家營利事業的股票或出資額,包括股份、股票、投資金額、資本額等,只要持有比例達到50%以上,就被認定為擁有控制權和決策權;若持有比例未達到50%,則視為無法影響公司決策,不具有控制權。

直接或間接持有的認定標準,是指營利事業可以直接持有另一家營利事業的股份或出資額,也可以透過其他公司或機構間接持有另一家營利事業的股份或出資額,只要持有比例達到過半數,也會被認定為擁有控制權。在評估控制關係時,除了持股比例外,還要考慮其他因素,例如是否有委任董事或經理人、是否有掌握重要決策權、是否有掌握重要資訊、是否存在經濟依賴行為等等,由於評估控制關係的因素眾多,且可能因不同情況而異,因此在實務上,需要透過個案分析來評估是否具有控制關係。而對於營利事業而言,掌握控制權對於經營決策和財務管理等方面都具有重大的影響,因此相關法令的規定也需要加以重視(財政部,2022a)。

貳、 個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國內外營利事業過半數股份

所得稅法第43條之3規定,如果個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國內外營利事業過半數股份或出資額,則該個人即被視為營利事業。這是為了避免個人將其收益透過營利事業進行避稅而訂立的規定。首先,個人間接持有營利事業的方式,是指個人透過其擁有的股權或出資額,對其他公司的經營及其盈餘有控制或重大影響力,而成為該公司的實質所有人。例如,個人擁有A公司的50%股權,而A公司又擁有B公司的80%股權,則該個人間接持有B公司的40%股權(=50%×80%)。其次,對於控制關係的認定,所得稅法第43條之3規定提出了「直接或間接持有過半數股份或出資額」為主要的認定標準。但是,控制關係的評估也需要考慮其他因素,例如股東協議、董事會成員的任命和解任等。在實務上,需要綜合考量這些因素,才能得出是否存在控制關係的結論。

此外,所得稅法第43條之3第1項也提出了「過半數股份或出資額」的概念,意思是個人直接或間接持有超過50%的股份或出資額,才會被視為控制該營利事業。因此,在進行投資或股權交易等活動時,需要注意是否涉及到控制關係的認定,以確保符合相關規定,避免違反法律法規,並確保符合稅務申報的要求(財政部,2022b)。

參、 營利事業及個人持有過半差異

首先,在認定過半數股份或出資額的比例上,個人和營利事業的認定標準是相同的,都是超過50%。也就是說,如果個人或營利事業直接或間接持有一家國內外營利事業的股份或出資額超過50%,就會被視為具有控制權,需要依照法律法規進行申報納稅。其次,在認定控制關係的方式上,兩者則有所不同。對於營利事業,法律規定控制關係是指持有過半數股份或出資額,或能夠對營利事業行使控制權力。而對於個人,法律規定控制關係的標準是持有過半數股份或出資額,或者能夠通過協議、契約等方式對營利事業行使決策權或控制權力。此外,針對營利事業的規定還涉及到股權或出資額的間接持有問題,即營利事業透過其他企業或機構間接持有國內外營利事業過半數股份或出資額。在這種情況下,需要對所有中間企業或機構的股權和出資額進行計算,以確定最終控制關係。

總體而言,所得稅法對於個人和營利事業的規定存在一些差異,但都旨在加強對股權和出資額的控制關係之的監管,防止營利事業透過個人名義進行稅務規避。就營利事業而言,稅法規定明確界定了「過半數股份或出資額」的範圍和認定標準,旨在確保企業在控股其他企業時依法繳納稅款,避免逃漏稅等行為的出現。相比之下,稅法規定的個人持股比例並未明確界定,這也使得個人對於自己所持有的企業股份或出資額的稅務申報和繳納存在著一定的模糊性。另外,在具體的稅務計算中,營利事業和個人之間也存在著不同。例如,營利事業持有其他企業的過半數股份或出資額,所得稅法規定了合併納稅的方式,即以所持有的其他企業的淨利作為合併繳納的納稅基礎。而個人持有其他企業的股份或出資額,則按照所得稅法第43條之3規定進行納稅。總之,營利事業和個人在持有其他企業的過半數股份或出資額方面存在著一定的差異,但都必須依法申報和繳納相關稅款。在實際操作中,營利事業和個人應該加強對於相關法律法規的了解,注重稅務合規,避免因稅務風險而導致的不良影響......(閱讀全文請參考月旦財稅實務釋評月旦知識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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