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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祭祀公業免納所得稅標準之適用解析

文章發表: 2023/11/23

李冠陞

  • 冠翎稅務記帳士事務所記帳士

壹、前 言

臺灣祭祀公業為臺灣特殊的社會團體,先民自前清或日據時期離鄉背井來到臺灣,為緬懷家族的開宗先祖,由子孫(下稱派下員)集資購置田產而成立,並以其收益作為祭祀祖先時之經費、相關餐費、舉辦相關家族活動及維持公業庶務行政之支出。

以派下員捐助財產成立之祭祀公業,為緬懷先祖以祭祀祖先為目的設立之特殊社團團體,依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祭祀公業係屬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非屬營利事業。

貳、財產分配及土地收益是否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疑義?

祭祀公業主要收入來源來自於銀行存款孳息及由派下員捐助之土地收益或處分其他資產產生之利益,有關其收入是否徵免所得稅釋疑,依照財政部75年3月21日台財稅第7530447號函釋,可區分是否辦理財團法人登記:

一、未辦財團法人登記之祭祀公業,係依據民間習慣成立之祀產,如無營利活動,僅有土地之收益或財產之處分收入,尚非所得稅法第11條第2項規定之營利事業,應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二、已辦理財團法人登記之祭祀公業,應依所得稅法第71條之1、行政院頒「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及其他有關之規定辦理,其不合規定者,應予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針對該函釋未辦理法人登記之祭祀公業,似乎仍有空間得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惟依財政部85年11月6日台財稅第851922210號函釋,祭祀公業所有之房屋、土地出租所取得之租金收入,既屬銷售勞務之收入,自應依法課徵營業稅,故祭祀公業所有之財產收取之租金均應辦理營業登記開立統一發票,並繳納營業稅。

爰此,實務上已無財政部75年3月21日台財稅第7530447號函釋,未辦財團法人登記之祭祀公業,應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適用,即祭祀公業雖非屬所得稅法第11條第2項規定之營利事業,仍因具銷售勞務之事實視同一般營利事業需繳納營業稅,並辦理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結算申報。

參、適用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與否探討

因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之組織型態、課稅原則,與一般營利事業有別亦非屬營利為目的,依所得稅法第71條之1規定,祭祀公業仍應依規定辦理機關團體結算申報,並視是否合乎「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下稱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徵納所得稅,惟依該標準第2條第1項第3款前段:「其章程中明定該機關或團體於解散後,其賸餘財產應歸屬該機關或團體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政府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或團體」之規定,賸餘財產之歸屬成為祭祀公業是否得適用免納所得稅之標準的關鍵......(閱讀全文請參考月旦財稅實務釋評月旦知識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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