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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6
原告為本件患者A妻及二名子女,A(當時66歲)於被告Y經營的醫院接受腹部主動脈人工血管置換手術(下稱本件手術),於術後因腹腔內出血死亡。原告主張被告醫院的醫護人員在術後管理方面存在過失,根據使用者責任提起損害賠償之訴。本
2024/01/17
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13條之立法目的乃在保障職業災害(下稱職災)勞工於醫療期間不能工作時,雇主不得終止勞動契約,以保護勞工基本生活所需之生存權,使其能安心療養,早日病癒返回職場,故保障其休假接受醫療之權利,遂於此不
2023/12/06
依刑事訴訟法第197條除有特別規定外,準用人證之規定,又依同法第208條第2項實施鑑定或審查之人為言詞報告或說明之情形,準用刑事訴訟法第166條至第167條之7,亦即精神鑑定人在法庭上必須接受如同證人之調查方法─交互詰問
2023/11/27
本案為一起業務過失致死案件。被告Y本身為牙醫及A兒童牙醫診所的院長,負責管理A診所的診療業務。2017年7月1日,A診所的兼職C醫師在對死者B(當時2歲)進行蛀牙治療時,使用以利多卡因(Lidocaine)為主要成分的局
2023/10/25
在收到囑託PTSD鑑定的公文時,鑑定醫師必須要問自己幾個問題。首先,被鑑定人是不是在門診接受自己診治的病人?如果是,恐怕有雙重角色的問題,建議要委請其他鑑定醫師進行鑑定為宜。
2023/09/13
原告X(當時25歲)於被告Y法人之A醫院擔任醫師,因主訴頭痛,陸續於自家A醫院及同樣由Y經營的鹿兒島大學醫院(下稱鹿大醫院)接受治療,起先X被診斷為疑似惡性膠質瘤(腦瘤),卻於一週後因腦膿瘍引發腦疝氣(顱內壓增高導致腦組
2023/05/18
原告等人之母親甲為蠶豆症病患,於2001年10月22日就醫被診斷出患有腦膜瘤,於同月26日接受開顱手術將腫瘤切除,術後昏迷不醒且持續癲癇發作。
2023/03/15
「司法精神醫學」作為精神醫學的次專科,長久以來在發展與服務上一直有所侷限,特別是常與狹義的司法精神醫學劃上等號的「精神鑑定」,更是被不少精神科醫師所推拒。雖然所有精神科醫師在接受住院醫師的4年訓練期間都必須接受司法精神鑑
2023/01/30
患者C(當時2歲10個月)於2014年間於東京女子醫科大學附設醫院接受頸部淋巴管瘤注射硬化劑Picibanil(OK-432)治療,在ICU接受術後管理3天後因橫紋肌溶解症、高CK血症、心律不整、心功能不全、乳酸血症併發
2023/01/16
患者X於2013年間因輕度蜘蛛網膜下腔出血,於被告Y開設之醫院接受腦腫瘤栓塞手術,術中疑因白金線圈刺穿左側腦腫瘤,致X腦血管再度破裂而死亡。遺屬們主張Y違反說明義務及手術上之注意義務,要求Y賠償X之夫3,600萬日圓、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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