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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26
自從厚生勞動省於2001年規定「利用針頭將色素注入皮膚」屬於醫療行為,違者可依醫師法第31條判處3年監禁或最高100萬日圓的罰金,讓許多刺青師陸續遭到罰款。
2022/12/19
德國一對業已離婚但仍對其2005年出生之子有共同撫養權(Sorgerecht)的父母對於其子是否應接種新冠肺炎疫苗有所爭執。經原告即母親(Beschwerdeführerin)向醫師表示其不同意接種疫苗之後,該兒童之家庭
2022/11/09
近來有藥害救濟申請案件因所申請救濟之不良反應事件係屬常見且可預期之藥物不良反應,經衛生福利部藥害救濟審議委員會審議及衛生福利部核定後,認為不符合藥害救濟要件,而不予救濟。該申請人在窮盡法律救濟途徑後,針對藥害救濟法第13
2022/09/12
本件被告X於2019年間以菜刀刺傷同居人Y腹部,致Y因腎臟受損入住加護病房82天。一審法院認定X在犯行當下,因酒精中毒及代謝性腦病引發的意識障礙,處於心神耗弱狀態,故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檢察官依醫療觀察法第33條
2022/08/15
瑞士自由運動組織(Freiheitliche Bewegung Schweiz,FBS)的成員認為,應該要讓個人自行決定他們是否要接種新冠疫苗(當然還有其他疾病的疫苗)。
2022/05/23
在不可治癒的傷病末期或於臨終時是否要採取醫療措施來延緩生命持續,需要病人個人依據自己的意願作出謹慎的決定。在沒有能力表達意願時,其真實想法也希望能被他人知曉並獲得尊重,這即是病人自主在醫療中的具體體現。為了更完善地保護病
2022/03/21
以目前情況而言,尚未有對抗新冠疫情的一般性疫苗施打義務的規劃。並且相應的因施打證明所生的特別權利,例如疫苗護照的形式亦尚未制定。
2022/02/14
醫療服務也具有商業性質的面向,雖然醫學是一門藝術,在提供治癒的過程中帶有利他主義,但在提供服務時不可避免地涉及金錢利益。醫療服務不只關從業者是否受到尊敬的專業聲譽,也與生計相關,都可能會被網路上公布的誹謗和虛假資訊所破壞
2021/11/22
本件為確認水俁病(日語:水俣病)患者基於食品衛生法上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之訴訟。水俁病為日本四大公害病之一,實際為汞中毒,於1956年左右發生於熊本縣水俁市,日後依地得名。依所發生地區分為熊本水俁病(俗稱第一水俁病)及新潟
2021/09/13
原告X為販賣水產品的食品業者,其於2001年間欲進口冷凍燻鮪魚100公斤,並依食品衛生法第16條(2003年法律第55號修法前)向被告Y檢疫所長提出進口食品之查驗申請。Y表示須檢查食品中的一氧化碳含量,X在委託千葉縣藥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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