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以疾病治療為目的」之物理治療服務需求,因高齡人口增加而逐年攀升,然現行物理治療師法卻仍限制物理治療師於執行業務時,須由醫師先行開具診斷、照會或醫囑,如此造成民眾寧願採取可近性較高的民俗調理,反捨棄物理治療師所提供之服務。論者指出上述限制已影響民眾選擇服務的權利,且與現實需求脫節;另有認為有無疾病治療需求以及應否採取醫療行為,宜由醫師評估。鑑此,本期擬以物理治療師法之修正動向作為企劃主題,依序剖析醫療行為的定義、修法動向之正反立場、物理治療師的執業風險,以及無照執行物理治療業務應論以何罪,裨益讀者快速掌握本次修法爭議。
【醫療民事法】侵害醫師名譽權案
第97期 2024.11 |
心具眾理—心理師業務之辨明與發展 | 第98期 2024.12 |
百年長照 |
第99期 2025.01 |
迢迢復歸路 | 第100期 2025.02 |
醫事法的承先啓後: 保護健康與保障權益的使命和擔當 |
第101期 2025.03 |
代孕政策與人工生殖法制之再省思 | ※以上企劃主題本公司保有變更之權利,實際以出刊為主,歡迎您參與投稿~ |
★近期熱門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