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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6/07/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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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承攬人因工作能力之欠缺,致無法於期限內完成工作,定作人得否行使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最高法院一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一六九號
【主 旨】
按承攬人於契約成立時欠缺完成工作所需具備之能力(包括充足之材料器具設備、技術能力、合格人員等),乃自始主觀給付不能。承攬人就其完成工作之能力,原應負擔保責任,其因能力之欠缺致無法於限期內完成工作者,自屬可歸責,應負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責任。
【概念索引】
債總/債務不履行
【關鍵詞】
【相關法條】
民法第226條
【說 明】
一、爭點與選錄原因
(一)爭點說明
倘承攬人因工作能力之欠缺,致無法於期限內完成工作,定作人得否行使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二)選錄原因
本判決表示承攬人就工作完成所需的能力,本應負擔保責任,若因欠缺而致契約無法限期完成,當屬可歸責,而應就債務不履行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相關實務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108號判決提及債務不履行的舉證責任分配,詳如下列判決節錄:
「按債務不履行之債務人之所以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係以有可歸責之事由存在為要件。若債權人已證明有債之關係存在,並因債務人不履行債務而受有損害,即得請求債務人負債務不履行責任。倘債務人抗辯損害之發生為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所致,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規定,應由其負舉證責任,如未能舉證證明,自不能免責。」 三、本件見解說明
本件涉及定作人委由承攬人製作應符合FRP材料規範之系爭公仔,並約定應於一定期日內完成,惟承攬人因欠缺FRP製品材料而未能於約定期限前交付系爭公仔,定作人爰依民法第226條請求賠償之問題。對此,最高法院指出,該承攬人無法提供符合兩造約定品質之公仔,為主觀給付不能,若其於完工期限屆至猶不能履約,定作人自得請求賠償因債務不履行所生之損害。
【選 錄】
按承攬人於契約成立時欠缺完成工作所需具備之能力(包括充足之材料器具設備、技術能力、合格人員等),乃自始主觀給付不能。承攬人就其完成工作之能力,原應負擔保責任,其因能力之欠缺致無法於限期內完成工作者,自屬可歸責,應負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責任。查上訴人於108年7月9日委由被上訴人製作系爭公仔,約定被上訴人應於55日內完成並交付,被上訴人就製作系爭公仔之材料應自行處理,並應符合FRP材料規範。上訴人曾要求設計監造單位提供3家材料供貨商供其參考,經上訴人實地查訪後,該3家供貨商確實有製作FRP材質之公仔,但拒絕單獨銷售FRP製品材料。上訴人再發函要求設計監造單位提供符合原約定FRP材料之生產或供貨廠商,設計監造單位回復該3家廠商確實有符合FRP材料規範之材料,但是否為原料商應非契約所要求。而上訴人因未提送系爭公仔相關檢驗報告,遭水保局以其違約為由,於109年5月26日終止契約等情,為原審所認定之事實。果爾,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無法提供符合兩造約定品質之公仔,為主觀給付不能,是否全無可採?上訴人於108年9月17日完工期限屆至,被上訴人猶不能履約時,是否不能請求其賠償因債務不履行所生損害?自非無再研求之餘地。原審就上訴人上開主張恝置不論,遽認上訴人未依系爭契約行使權利,反於清償期屆至後要求被上訴人暫停系爭公仔烤漆上色,被上訴人難謂有何不當,逕駁回上訴人關於加害給付之損害賠償請求,自有未合。又被上訴人應否負給付不能或其他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既待審認,上訴人違約金、履約保證金及履行利益等項損害有無民法第514條時效消滅規定之適用自有未明,自應就該部分併予廢棄。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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