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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6/07/29
人工智慧時代的司法韌性──司法系統的變與不變


【摘要】
本文以「司法韌性」為主旨,探討人工智慧快速發展對司法系統所帶來的挑戰,以及司法系統可能的回應方式。本文提出「科技工具說」與「價值重構說」的操作性框架,前者不涉及改變司法核心價值,而是以新科技作為更佳的制度工具;後者則關係到是否需要因為新科技,而重新界定憲法基本原則內涵的關鍵問題。
「科技工具說」的例證之一,是在數位證據領域,生成式人工智慧與深偽技術已使傳統驗真法則面臨失效時,司法系統應如何回應。本文主張司法系統應透過強化法官作為守門人角色,並建立更細緻的類別化驗真標準。而「價值重構說」則以人工智慧輔助量刑為例,探討我國第二代量刑資訊系統引入人工智慧科技,可能牴觸憲法上的正當法律程序與訴訟權保障、平等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等疑慮,顯示此類問題已涉及核心價值之重構,而非單純技術調整,司法系統應特別謹慎對待,以免因為採取新技術而違背憲法誡命。
本文認為,司法韌性的關鍵,在於區分不同層次問題,並在制度面正確採取回應方式。面對新科技浪潮,司法系統應以動態方式調適,以確保在人工智慧時代仍能維持規範上的正當性與實際上的功能。

【目次】
壹、導論:科技衝擊下的司法系統
貳、司法韌性的定義與重要性
參、深偽技術(Deepfakes)與數位證據「驗真法則」之韌性調適
肆、人工智慧輔助量刑之憲法挑戰與韌性檢驗
伍、結論

【關鍵詞】

【本文試讀】

壹、導論:科技衝擊下的司法系統
近年來,以機器學習(Machine learning)與深度學習(Deep learning)為核心的人工智慧」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I)技術迎來了突破性的發展,也對原有的司法系統的運作模式,帶來了巨大改變。2020年時,我國即有法學研究者指出:「近十年來的發展,人工智慧技術之應用已逐漸改變司法的本質。」其後隨著大型語言模型(Large language model, LLM)與生成式人工智慧(Generative AI)的廣泛應用,科技對司法系統的衝擊更是先前難以想像。
關於生成式人工智慧與演算法對於司法系統運作的整體影響,常見法學文獻以「科技樂觀主義」或「科技悲觀主義」的觀點進行討論。前者傾向認為,人工智慧的發展將帶給司法實務更多運用的可能性,例如協助刑事司法系統更精準地判斷有罪被告應量處的刑罰;後者則主要擔憂人工智慧將取代法律專業人士,使得現行法學教育與實務訓練產出的人才無用武之地。上述兩種論點固然各有其理據,不過基本上都是從「人工智慧的技術發展將如何影響司法系統」的出發點展開論述。
另一種討論取徑,則跳脫了人工智慧對司法系統究竟「為利」或「為弊」的評判角度,轉而探尋:「司法系統在人工智慧時代應如何主動調適運作」。此種觀點旨在為司法系統的未來尋找可見的出路,即為「司法韌性」(Judicial resilience)之論述視角。
關於「司法韌性」的論述,國際研究文獻汗牛充棟,但我國研究文獻至今僅有一篇論文。我國在此領域的研究稀少,不僅使國內的法學研究成果無法與國際學界對話,更使我國司法系統在變動迅速的人工智慧時代浪潮中,欠缺得以依憑運作與調適的基礎原理。
有鑑於此,本文以「人工智慧時代的司法韌性」為題,首先嘗試界定「司法韌性」此一概念的定義與重要性(貳);繼而以近年來我國司法審判實務運作中極受關注的兩項議題──數位證據之驗真(參)與人工智慧輔助量刑(肆)為例,運用「司法韌性」概念,說明司法系統在人工智慧時代下應如何面對挑戰,達成回應社會需求的政策目標。
必須先予說明者:基於本文的主旨設定與篇幅限制,以下對於數位證據驗真法則與人工智慧輔助量刑的論述,均僅聚焦於闡述基礎的法理概念,目的在於舉出實例印證並說明「司法韌性」概念如何實際運用於司法系統,而非深入探討相關人工智慧科技的技術內涵或法律操作。其中有部分技術內涵或法律操作,文獻上曾經有所撰述者,將直接引用文獻或提供概略說明,供讀者參考。

貳、司法韌性的定義與重要性
一、跨領域的「韌性」概念
加拿大生態學家Crawford S. Holling於1973年發表的經典文獻Resilience and Stability of Ecological Systems,探討生態系統的韌性、穩定性,與兩者間的關係。本文被學界公認為跨領域探討「韌性」(Resilience)概念的理論濫觴。在該文中,Holling做出了一個極具原創性的理論貢獻:明確區分了一個系統的「韌性」與「穩定性」(Stability),並將這兩項特質進行比較,打破了過去研究者通常將兩者混合論述的傳統。
依據Holling的定義,「穩定性」是指一個系統在受到暫時性擾動後,能夠快速恢復到原始「均衡狀態」(Equilibrium)的能力,側重於系統的恆定不變、可預測性與低度波動。與此相對,「韌性」則是衡量一個系統在吸收變遷與重大擾動後,仍能維持其基本結構、核心功能與內部變數關係的持續生存能力。Holling透過實證觀察,發現一個反直覺的現象:一個生態系統可能表現出極高的韌性,同時伴隨著極低的穩定性。亦即,系統表面上看似劇烈波動、不斷改變型態,但實際上卻正因為這種動態的彈性,使其具備了強大的適應力,而不至於在遭遇巨大生態災難或變化時徹底崩潰。
Holling上述理論的價值,在於促成了系統理論的「典範轉移」(Paradigm shift)。其理論指出:如果一個系統的管理者一味盲目追求靜態的穩定,建立起僵化的防禦機制,反而會使系統變得異常脆弱。此種系統一旦遭遇超出預期的外部衝擊,機能往往會在瞬間瓦解,導致系統崩潰。相反地,具備韌性的系統會將擾動與不確定性視為常態,透過內部的動態調適與演化來吸收衝擊。
此種不追求僵化防禦,而是強調動態吸收衝擊與適應變化的系統運作方式,不僅徹底翻轉了傳統生態學的保育觀念,隨後更被廣泛轉譯並應用於工程學、組織社會學,乃至於法學領域在面對人工智慧科技衝擊時,所倡議的「司法韌性」。

二、本文觀點:「科技工具說」與「價值重構說」
將「韌性」概念轉譯至人工智慧時代的司法系統運作,而得出的「司法韌性」概念,即是指司法系統在面臨新科技的浪潮,如何透過法理重構與制度設計,在容納科技帶來之效率的同時,堅守住法治國原則、司法權威性、獨立審判、法官論理義務等不可動搖的核心價值或基本原則,以達成司法系統在憲政民主體系中既有的任務,回應社會的需求。
我國探討司法韌性與人工智慧互動的既有文獻指出:所謂「司法韌性」,係指一種動態且可逐步建構的制度設計,旨在打破過去司法系統面對人工智慧技術時,僅侷限於「規範上是否可以接納」或「技術上是否可行」的二元、零和思維。該篇論文強調:法院不應僅被視為應用科技的輔助工具,而應堅守其作為社會政治體系中重要價值的地位。具體而言,司法韌性乃是:「透過對司法核心價值與基本原則之探尋與強化,在人工智慧時代各類挑戰中,建立應對、互動、甚至相互形塑之能力」。
在既有文獻的基礎上,本文希望進一步明確司法韌性的概念與具體操作。本文認為,司法韌性的探討,係指司法系統如何在一個動態、不斷變遷的科技進步過程中,釐清以下兩項議題:
第一,司法系統的核心價值與基本原則,在當代人工智慧科技的浪潮下應如何達成?
第二,司法系統的核心價值與基本原則,是否因為人工智慧科技而需要調整或轉化?
...(本文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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