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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6/09/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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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的感激
A女年老,因無子女,由外甥女B照料生活起居。A為表示感激,遂向B表示,要在死後贈與全部財產給B,並被B當場允諾接受。律師C向A表示,因為立遺囑人尚可以隨時撤回遺囑,故以遺贈遺產方式為宜,故A委由律師C製作遺囑遺贈。
A女死後,B持遺囑向遺產管理人請求交付遺贈物,但該遺囑經法院認定,因欠缺繼承法自書遺囑必須全文自書的要式性規定而無效,因此遺產管理人拒絕交付遺贈物。惟B女轉而主張,即使該遺囑遺贈無效,但根據民法第112條,因A自始有意在死後無償給與財產給B,所以無效的遺囑遺贈,可以轉換成(有效)死因贈與契約,而請求遺產管理人仍必須交付贈與物。 【關鍵詞】
【本文試讀】
壹、爭點
一、無效的遺囑遺贈,能否轉換成死因贈與契約?
二、B應主張如何的救濟? 貳、解析
一、無效的遺囑遺贈,能否轉換成死因贈與契約?
(一)民法第112條規定:「無效之法律行為,若具備他法律行為之要件,並因其情形,可認當事人若知其無效,即欲為他法律行為者,其他法律行為,仍為有效」。至於「無效的遺囑遺贈,能否轉換成死因贈與契約?」,該爭點命題並不精準,因為遺囑遺贈是「單獨行為」,是無法轉換成為死因贈與契的「雙方行為」,其理甚明。因此精準的爭點命題,應該是「無效的遺囑遺贈,可否根據民法第112條,轉換成死因贈與『要約』」? (二)在分析民法第112條的「轉換」構成要件前,往往被忽略的是:首先必須討論,法律行為因違反法律強制規定而無效,該強制規定本身,依其立法意旨,是否再禁止將無效的法律行為,轉換成其他的法律行為?如果依該強制規定的立法意旨,再禁止轉換,當然就再無討論轉換的餘地。以本題而言,A所制訂的遺囑因違反法定要式性而無效,一個違反遺囑法定要式性的遺囑意思表示,立遺囑人的意思表示,在法律評價上,就如同並不存在一般,而不受法律理睬及認可。一個違反遺囑法定要式性而不受法律理睬及認可的(遺囑遺贈)意思表示,當然也就無再有轉換成其他意思表示的可能性,否則等同變相規避遺囑法定要式性的強制規定。換言之,違反遺囑要式性,遺囑無效,該無效的立法意旨本身,就禁止再將無效的遺囑,轉換成其他法律行為,結果也就無所謂不尊重死者意願可言。例如一個未簽名而僅蓋印章的無效自書遺囑,法律評價上,意謂該遺囑內容並非是立遺囑人所親自最終確定,或是並未全文自書而無效的自書遺囑,法律評價上,係認該遺囑內容並非出自立遺囑人的意思。此等無效的遺囑遺贈案例,都難再被認為可以轉換成為「死因贈與『要約』」,否則就是無視遺囑法定要式性的強制規範意旨,遺囑嚴格要式性規範將成為具文! ...(本文未完)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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