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院之保安監禁應以具積極確信為前提(寰宇醫事裁判)

文章發表:2021/09/27

詹朝欽 編譯

壹、事實概要

一、事件概要

被告自中學五年級起便有行為乖張之現象, 並於1997年因過失傷害致死與財產犯罪而被判刑, 且有酗酒、吸食海洛因與古柯鹼之行為。復又因其感官紊亂(Wahrnehmungsstörung)、現實錯認(Realitätsverkennung)與多方成癮藥物依賴性(polyvalente Suchmittelabhängigkeit),而多次接受住院治療,但均未成功,其中對其依刑法第64條所處之保安監禁(Unterbringung)已有兩次。於2018年5月,被告在執行替代自由刑之處分期間,因言談錯亂及攻擊獄友之行為,而轉往精神病院安置,並診斷出有急性嚴重精神疾病(akute schwere psychotischeErkrankung)。經鑑別診斷(differentialdiagnostisch),被告係患有震顫性譫妄(Entzugsdelir, Delirium tremens)或偏執性思覺失調症(paranoide Schizophrenie)。於後續的暫時性保安監禁期間,無病識感的被告仍呈現出偶有高度精神錯亂的表現。

2017年11月1日,酒醉的被告與B同坐在S城市的長椅上,其飼養的小狗安坐在被告腳邊。惟被告突然多次向B之臉部以拳頭揮打,造成B的鼻梁斷裂。而B則基於自衛也毆打被告,直到警察至現場始將二人分開(犯行一)。

2018年3月9日,被告在O城市居留,因酗酒而無法進入街友收容所;當日約22時,被告經過一間女裝店,突然決定闖入行竊並銷贓。其對該店之展示櫥窗投擲路面鋪石,於爬入店面後取走一件市價298歐元的紅衣,以及共值60歐元的三條珠寶項鍊,此時被告自認已取得價值上千歐元的物品。被告在離開商店不久後,即丟掉紅衣並贈送他人該三條項鍊。當日約22時35分被告遭警察逮捕時,其雖言談錯亂但沒有攻擊性(犯行二)。

二、邦法院之見解

邦法院就被告犯行一部分,依刑法第223條第1項,判處故意傷害罪(vorsätzliche Körperverletzung);就犯行二部分,則依刑法第242條、第243條第1項第2句第1款,判處侵入竊盜罪(Einbruchdiebstahl)。根據相關的鑑定意見,因被告自2008年起即患有慢性偏執性思覺失調症,而於犯行一時不能排除被告已喪失認識/控制能力之可能;於犯行二時則明顯呈現出因偏執性思覺失調症而喪失控制能力。復被告於行為後,立即有明顯的思覺失調反應,即言談錯亂、表示幻覺;同時被告對售價標示也有現實錯認之現象。又僅就侵入竊盜罪部分,邦法院刑事庭審視刑法第63條保安監禁處分之重大犯行誘因(Anlasstat),認為被告在未來可能也會從事明顯違法之行為,恐有不穩定的生活模式、繼續從事許多犯罪行為且不受法院制裁之影響。此外,慢性思覺失調症會是被告放任自己具攻擊性衝動的原因,因而不僅導致特別嚴重的竊盜罪,更導致傷害罪與重傷罪等......

全文刊登於月旦醫事法報告,第46期:撥開司法精神醫學的重重迷霧  訂閱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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