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懷式調解與心理諮商的異與同(實務講座)

文章發表:2022/08/10

李詩應

「調解」簡單的說是指中立第三人協助爭議雙方當事人,以達成相互同意之解決方法,不同的調解形式也就呈現許多不同的名詞,其不同之處主要在於調解的目的及過程。大類型的分法主要可分為問題解決型態與治療型態兩種:問題解決型態可再區分為評價型調解與促進型調解;治療型態則以轉換型調解與敘事型調解為主。問題解決型態與治療型態是相對的概念,問題解決顧名思義就是以解決問題為目的,且通常是狹隘目的的問題,如以多少錢的給付達成和解為主;治療型態則是著重在過程的情緒抒發,以及最後的昇華療癒走出困境,非僅止於解決形式上的爭議,初學者常會覺得其與心理諮商非常類似。關懷式調解雖以治療型態為主,但也包含了問題解決型態。


另外,傳統式的調解是批判式的調解,即評判式調解。此又不同於前面兩種大分類型態的調解,其目的也是以解決為主,但方法上更獨斷,以權威、地位或其他力量來主導進行與結果的產生。


本文將針對初學者常會有所混淆的關懷式調解與心理諮商提出討論,並兼及哲學諮商之探討。關懷式調解支援技巧的根本是「傾聽」,是以心理諮商(counseling)的理論為基礎,但與傳統的心理諮商不全然相同。傳統的心理諮商多是以專家的姿態將隱藏在內心的問題加以診斷,抽絲剝繭,進行建言,然關懷式調解是以C. R. Rogers案主中心式療法理念為主軸。Rogers改變了傳統心理治療的專家諮商方式,是以協助的姿態讓當事人透過自我表現,實現自我的過程。這樣的理念是建立在後現代主義思維下的結果,後現代心理治療的方式是從個案的語言中去尋找個案的問題,而不是從治療師的專業訓練中加以界定,這也與哲學諮商的理念極為吻合。學者指出,現代心理治療所指稱的那些外在於認知主體的實在物,在後現代心理治療都是語言的產物。心理治療的對話情境內,所有對個案經驗的解讀,都隨著諮商師與個案對話的情境而產生不同或多重的現實.....

 

全文刊登於月旦醫事法報告,第15期:鳥瞰臺灣醫療器材之規範體系  訂閱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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