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訴訟外醫療爭議處理制度初探(醫法新論)

文章發表:2023/09/04

沈若楠、陳欣欣、黃鈺媖、陳文雯

壹、背景說明

法國的健康照護體系在國家連帶(solidarité nationale;national solidarity)的核心思維下,屬於公共服務的一環,財源主要來自稅收和社會健康保險費,2016年實施全民醫療保險制度(Protection universelle maladie (Puma)後,只要是法國合法居民,皆被覆蓋在健康保險下。法國的醫院體系分成三種性質,公立、私人非營利及私人營利性機構,全國約有62%的病床由公立醫院提供,私人非營利醫院提供約14%病床,私人營利性醫院提供約24%病床數;有領薪的醫療專業人員中,86%是在公立醫療機構服務。


在2002年以前,民眾發生醫療事故,依公、私立醫院的區別,不但需要向不同的法院起訴,也適用不同的醫療事故歸責原則。私立醫院的爭訟由普通(民事)法院審理,適用以契約責任為主的民事賠償責任、,只要病人在被充分告知相關風險的前提下接受治療,醫療機構的行為不構成過錯的情況下,幾乎可以擺脫責任追究。公立醫療機構及所屬醫療人員所發生的醫療事故,要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因醫師和管理人員具有公務員身分,在履行職務過程中若造成病人損害,適用行政法規來判斷是否有「國家賠償責任」。不論是民事損害賠償責任或是國家賠償責任的成立,原則上仍以醫療機構或醫療人員在提供服務或診治照護的過程中有「醫療過錯」為必要。90年代以來,法國最高行政法院從維護病人權益的角度出發,透過判例大幅了降低公立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的門檻,從原本的重過失(faute lourde)才須負國家賠償責任的看法,逐漸演變成單純過失(faute simple)即有責,部分案件中,甚至承認醫療機構的無過失(sans faute)賠償責任。


長久以來,法國的醫療賠償制度因為法院管轄與責任體系的雙軌併存,已備受詬病,而法院對於醫療過錯認定的寬鬆化趨勢,不但引起了醫療責任保險公司的反彈,主張增加保費並威脅要退出醫療責任險市場,也對法國醫界造成衝擊,主張這會破壞醫病間的信賴、威脅醫療機構的生存發展,更導致「防衛性醫療」的產生。


在這樣的背景下,法國於2002年3月4日通過病人權利及衛生體系品質法(Law 2002-303 of March 4, 2002 on Patients?Rights and Quality of the Health System,簡稱病人權利法),不僅確立醫療事故責任的認定原則的一致性:醫療專業人員及醫療機構執行預防、診斷及治療行為,僅對過錯(faute)造成的有害結果負責;而院內感染所造成的損害,應由醫療機構負責,除非機構可舉證無關。該法案同時課與醫師和醫療機構需加入醫療責任險的義務,更建立了新的訴訟外醫療事故傷害補償制度和法庭外和解機制,以國家的公共基金來補償因醫療事故、醫源性疾病和院內感染而遭受「嚴重且不可預期、與病人先前健康狀態和病程無關之傷害」、且該傷害無法歸責於醫療過錯的病人。此一法案落實了「國家連帶」的精神,確立由全民共同分攤因醫療風險造成重大傷害時的支出。


貳、法國訴訟外醫療事故補償制度簡介

法國的病人權利法為醫療事故受害人建立了以民事責任賠償為主,以國家補償為補充的兩種救濟途徑。因為所有的醫療機構和醫療人員皆有投保責任險,因此當醫療事故責任成立時,受害人可以從醫療事故責任人或其保險人得到理賠;但由於醫療過程充滿不確定性,有時候即使醫療機構或醫事人員並無過錯存在,但仍可能發生難以預期的嚴重不良結果,這時受由國家機構來提供補償。這樣的制度,將醫療糾紛從傳統的司法訴訟,導向第三方的訴訟外途徑來解決爭議。


一、機構組織

根據該法案, 法國設立三種公共機構來處理相關事務,分別為「地區醫療事故、醫源性疾病及醫院內感染調解暨補償委員會」(Regional Commissions de Conciliation etd’Indemnisation des Accidents Médicaux des Affections Iatrogèneset des Infections Nosocomiales,簡稱醫療事故調解暨補償委員會,下稱CCI)、「國家醫療事故補償局」(Office nationald‘indemnisation des accidents médicaux, ONIAM)以及「國家醫療事故委員會」(Commission Nationale des Accidents Médicaux, CNAMed)。


(一)CCI

此機構為獨立的中立性組織,全國共有25處CCI,負責處理轄區內醫療事故糾紛的調解,並且在專家意見的基礎上,依醫療事故有無過錯來判定是否補償。每個CCI委員會由21名成員組成,主席1名由當地法官擔任,除此之外,其餘成員皆由法國公共衛生部選任,包括:病人代表6名、醫療專業人員3名、公私立醫院管理者3名、醫療責任保險公司代表2名、國家醫療事故補償局ONIAM代表2名、損害補償專家4名(通常是法學或醫學教授)等,CCI的人事以及行政等經費是由ONIAM支援。


(二)ONIAM

ONIAM財源近八成來自健康保險基金,其使命在於提供醫療事故受害者友善、快速和自由的補償方案。在CCI認為沒有過失且為不可預期的醫療事故時,由ONIAM依不同傷害等級與範圍進行補償;在有過失情況下,則由醫療照護提供者之保險公司補償,但保險公司拒絕支付補償金時,ONIAM可先代為補償,之後再代位向保險公司提出訴訟。


除了醫療事故外,法國政府也逐年擴大ONIAM的任務範疇,涵蓋多種政策性的醫療不良事件補償方案,例如:1. 本氟雷洛 (Benfluorex)藥害事件補償;2. 因輸入受病毒(C型肝炎病毒、B型肝炎病毒、人類T淋巴細胞病毒、人類免疫缺乏病毒等)汙染的血液製劑而受害;3. 因政府緊急醫療措施或強制接種疫苗而受害;4. 使用丙戊酸鈉 (Valproate) 以及其衍生物而受害等。ONIAM是處理醫療事故、特定藥物及強制性疫苗受害者申請補償方案的單一窗口。


依據ONIAM 2020年年報資料,該機構全年度預算約為1.6億歐元,其中1.3億歐元用於各種補償方案的補償金,醫療事故的補償占最大宗,約1億歐元。


(三)CNAMed

而CNAMed負責審查及決定國家醫療事故專家名單,且有權更換指定的專家。此外,並進行專家認證及培訓,以建立國家醫療事故專家資料庫,專家資格包括:專科醫師及受過醫療事故傷害造成之損害評估訓練的醫療專家,符合資格之專家將列入資料庫中。此外還會定期蒐集CCI的資訊,根據這些資料對專家做出評論及建議,提交給衛生部部長和CCI。CNAMed由19位成員組成:包括最高法院或任一上訴法院之指定專家名單中的醫療專業人員4名(私人執業與醫院執業者各半);3名病人團體代表;12名符合資格的專家(包含熟悉醫療事故補償及醫療法律責任的醫師協會代表、法官、行政官員以及6位具科學專長的學者專家)......

 

全文刊登於月旦醫事法報告,第81期:證據調查的藝術  訂閱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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