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英國判決看英國代孕及跨國商業代孕之合法性(寰宇醫事裁判)
文章發表:2025/04/21
胡芮萍 編譯
壹、事實摘要
案件背景
本案原告是一名出生於1983年的女性,她在2008年和2012年分別接受了兩次子宮頸抹片檢查,然而,由於醫院的多次診斷錯誤,這兩次檢查均未正確顯示原告子宮出現異常情況,2008年的檢查報告將原告子宮頸癌檢測結果誤判為陰性,錯失了發現嚴重細胞分化不良(severe dyskariosis)之機會;2012年的檢查則再次錯誤判定為「因樣本不足或質量不符合檢測標準,無法得出準確診斷」,實際上該次檢查已顯示出「侵襲癌之徵兆」(features suggestive of invasive carcinoma)。此後,原告在2012年的幾次子宮頸癌抹片檢查也被錯誤地診斷為僅存在轉變為惡性腫瘤之前期(pre-malignant changes),而實際情況顯示有關檢查已出現侵襲癌之狀態。
直至2013年,原告之病理檢查結果經再次檢視方才發現出上述錯誤,2013年6月,原告經正式確診為子宮頸癌,並被轉至另一家醫院接受治療,然而,由於癌症之病況已發展至無法對原告進行保留生育能力之有關手術,原告經醫師建議接受化學療法和放射治療,而化學及放射治療將不可逆地損害原告之子宮,使其完全失去自然生育的能力。醫院承認在原告2008年及2012年之抹片檢查結果中存在疏忽負有過失責任,並承認如果能在2008年正確診斷出異常,原告之癌症治癒率可以達到95%,也就不會導致其生育能力喪失之結果發生。
於接受化療之前,原告透過卵巢刺激(ovarian stimulation)以及卵子採集(egg collection)之方式,成功保存了8顆成熟的卵子,原告一直希望建立一個大家庭,其渴望乃係受其家庭背景之影響:原告之父母以及其配偶雙方均來自大家庭,而其姐姐甚至有10個孩子,原告失妻原本計劃生育4名子女,根據專家意見,原告與其伴侶有可能利用她的卵子以及伴侶之精子,透過代孕生育至少兩名子女。此外,原告希望再通過使用捐贈卵子以及伴侶之精子再生育兩名子女。
原告希望通過合法代孕的方式實現她的生育需求,因此提出賠償要求,具體包括:一、在英國進行的合法非商業代孕(使用原告自己的卵子)之費用;二、在英國進行的合法非商業代孕(使用捐贈卵子)之費用;三、在美國加州進行商業代孕的費用。原告更傾向於選擇加州,因為該地法律允許並保障商業代孕,程序透明且可預期,並可以在孩子出生前通過法院確認法律親子關係。
本案中Whittington Hospital NHS Trust作為被告,承認了對原告檢查結果誤診之過失,然而被告反對對商業代孕費用進行賠償,理由乃係因商業代孕行為於英國並不合法,該賠償係屬違反英國之公共政策;此外,被告對原告提出之部分代孕相關費用之數額以及合理性亦提出質疑,被告認為部分費用之請求已超出必要範圍。
貳、本件爭點
一、是否可以為英國合法代孕施行(使用原告自己的卵子)獲得損害賠償?
二、是否可以為使用捐贈卵子之英國合法代孕施行獲得損害賠償?
三、是否可以為國外商業代孕(如美國加州)費用獲得損害賠償?
參、判決經過
一、一審判決([2017] EWHC 2318 (QB))
本案最初於2017年在英格蘭高等法院(High Court (Queen Bench Division)進行審理,承審法官認為,原告要求國外商業代孕費用(於美國加州進行之代孕施行)不能獲得賠償,因為根據2001年的之Briody v. St Helen and Knowsley Area Health Authority判例,商業代孕費用違反英國之公共政策。此外,法官亦否決原告要求使用捐贈卵子之代孕費用,認為此部分並無法真正恢復原告喪失之生育能力,然而,法官同意原告部分請求,即可以獲得使用自身卵子之非商業代孕費用,並判決每次代孕可獲37,000英鎊之賠償,共計兩次,即74,000英鎊。
二、上訴法院判決([2018] EWCA Civ 243)
原告對原審法院否定其商業代孕和捐贈卵子的費用賠償提出上訴,而被告則針對原審判決中支持74,000英鎊賠償之判決進行上訴,案件於2018年在英格蘭和威爾斯上訴法院(The Court of Appeal of England and Wales)進行審理,上訴法院三位法官一致認為,公共政策不是一成不變之概念,而是應隨著時代以及社會態度的變化而調整,法院判決指出,自2001年的Briody案以來,社會對代孕的接受程度和態度已發生重大變化,尤其是在使用捐贈卵子和商業代孕的情況下,上訴法院認定應該允許原告商業代孕以及捐贈卵子相關費用賠償之請求,並駁回了被告之上訴。
三、最高法院審理([2020] UKSC 14)
本案被告不服上訴法院之判決結果而提出上訴,案件至英國最高法院審理,最高法院於2020年4月作出最終判決,本案由Lady Hale、Lord Reed、Lord Kerr、Lord Wilson和Lord Carnwath共5位法官審理,形成多數與少數意見的分歧:
(一)多數意見:是由包含Lady Hale(最高法院院長)在內的3位法官,支持上訴法院之判決結果,最高法院於判決中強調,對於商業代孕以及捐贈卵子之費用賠償,法律應考慮到現代社會的變遷和技術進步,多數法官認為,代孕相關的賠償並不違反當前之公共政策,尤其是在有健全法律保障的國家(如加利福尼亞州(California))進行商業代孕之情況下,應當允許。
(二)而本案最高法院法官Lord Carnwath和Lord Reed兩位法官對此提出不同意見。他們認為,支持商業代孕的費用賠償可能破壞英國法律對商業代孕之禁令,並且可能導致法律一致性之原則受到挑戰。
最終,最高法院以多數意見駁回被告上訴,判決原告獲得商業代孕和捐贈卵子的費用賠償......
全文刊登於月旦醫事法報告,第101期:代孕政策與人工生殖法制之再省思 訂閱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