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旦醫事法報告 201805 (19期)

201805 (19期)

201805 (19期) 企劃導讀

器官移植大未來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係於1987年所制定,此為針對人類各類器官移植所進行之立法,並揭櫫許多原則,包含禁止器官買賣原則、權益衡平原則、移植謙抑原則、採取腦死原則等。另外,按現行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目前臺灣器官來源係雙軌制,亦即源於活體與屍體(腦死)之器官,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均能成為被移植之器官。可是,據財團法人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資料指出,臺灣目前等待器官移植者約計有7000人次,每年卻僅有百餘人捐贈器官,許多人在等待心臟、肺臟或肝臟中抱憾死亡。行政院衛生福利部於2017年12月26日公告「心臟停止死亡後器官捐贈作業參考指引」,希望能增加器官捐贈的來源。然而,根據國外經驗,除了腎臟捐贈確能增加外,心、肺、肝臟增加有限。本期擬從國人實際器捐需求出發,討論當前器官捐贈之倫理法律性質、比較法制之借鏡及無心跳器捐等議題。

捐贈者對於器官捐贈行為的同意,是器官捐贈合法性最重要的基礎。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劉承慶律師為文討論臺灣現行人體器官移植條例中存在的法律與倫理議題,特別是捐贈者最近親屬的同意,並以此對於相關的法律條文提出若干修正建議。

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所楊智傑教授說明器官移植前的捐贈與檢驗過程所可能產生的法律責任,並說明美國的統一解剖捐贈法中,對於整個器官捐贈、摘取、移植過程,賦予醫院與相關人員的責任免除規定。楊教授並以美國及臺灣的愛滋器官捐贈事件說明醫院的責任。

為增加移植器官來源,臺北醫學大學醫療暨生物科技法律研究所何建志副教授分析各種可能採行之積極性方案,也檢討各種現行法律之消極性、負面性因素,歸納各國立法及學術研究之增加移植器官來源方案。何教授特別檢討家屬可否反對屍體器官捐贈、心臟停止後死亡判定標準與改善檢察官同意程序。

最後,臺北大學法律學系曾淑瑜教授針對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公告的「心臟停止死亡後器官捐贈作業參考指引」的爭議問題,如5分鐘的等候觀察期是否足夠?為了維持移植器官的功能會增加病人的痛苦嗎?移植無心跳者之器官可以阻卻違法嗎?無心跳器捐是否符合醫療倫理?予以分析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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