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旦會計財稅網
首頁最新公告函釋公司法令持股過半數股東自行召集股東會之召集權人揭露問題

持股過半數股東自行召集股東會之召集權人揭露問題

文章發表: 2024/06/25

林麗琦

  • 常在國際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

蔡庭熏

  • 常在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

【函令分類】

公司法

【函令字號】

經濟部112年5月18日經商字 第11204014850號函

【函令內容】

一、按公司法第173條之1規定:「繼續3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份之股東,得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第1項)。前項股東持股期間及持股數之計算,以第165條第2項或第3項停止股票過戶時之持股為準(第2項)。」前開規定旨在當股東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份時,其對公司之經營及股東會已有關鍵性之影響,倘其持股又繼續3個月以上者,賦予其有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之權利,毋庸先請求董事會召集或經主管機關許可。又所持有過半數股份及持股期間,究應以何時為準,宜予明定,爰於明定股東持股期間及持股數之計算,以第165條第2項或第3項停止股票過戶時之持股為準(公司法第173條之1規定之增訂理由參照)。

二、準此,有關股東是否符合公司法第173條之1所定召集權人要件,應以同法第165條停止股票過戶時為準。又符合公司法第173條之1所定要件之股東,始得依該條規定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是以,為利股東憑斷是否為有召集權人之通知以出席臨時股東會,於召集通知自應提供召集權人之資訊。

三、次按公司法第192條之1規定之董事候選人提名制度,旨在健全公司發展及保障股東權益,推動公司治理,俾供股東就董事候選人名單進行選任(94年增訂公司法第192條之1規定之立法理由參照)。按採董事候選人提名制度之公司,應依上開規定於股東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理董事候選人提名之期間(不得少於10日)、董事應選名額、其受理處所及其他必要事項。公司應於股東常會開會25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15日前,將董事候選人名單及其學歷、經歷公告。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應於股東常會開會40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25日前為之(公司法第192條之1第1項、第2項及第6項規定參照)。倘召集股東會之主體係董事會以外之其他召集權人時,由其他召集權人針對提名股東提出之董事候選人名單,就有無公司法第192條之1第5項第1款至第4款之情事為形式認定(公司法第192條之1第5項規定參照)。

四、承上,公司法第192條之1規定及同法第173條之1規定之立法目的及規範事項均不同,董事候選人提名制度旨在提供股東就依該條所公告之董事候選人名單進行選任,尚非召集權要件及其有無認定之規定,且公司法第192條之1規定並無明文排除股東依公司法第173條之1規定自行召開股東臨時會之情形,是以,依公司法第173條之1規定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選舉董事之股東,仍應踐行公司法第192條之1所定程序。又為利股東憑斷是否依該規定提名董事候選人,於依公司法第192條之1為相關公告時,亦應提供召集權人之資訊。

五、又對於股東依公司法第173條之1自行召開股東臨時會選舉董事時,倘就其召集權或召集程序有疑義,因涉及個案股東會決議效力問題,允屬個案法院認事用法範疇,請循司法途徑處理;如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之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就前開事項另有規定者,應優先適用該會就有關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所為之規定,併此敘明。

【函令重要性】

為使公司股東知悉股東臨時會召集權人之身分以及召集權人是否符合公司法第173條之1持有股數與期間之資格要件,俾便股東評估與決定是否參與該次股東臨時會,本函令就實務上市場派股東依此條款召開股東臨時會與改選董監事時提出程序指引。

【函令析要】

一、公司法第173條之1立法緣由

公司法第173條之1賦予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且繼續期間3個月以上之股東,得自行召開股東會,毋庸先請求董事會召集或報請主管機關同意。此條係2018年我國公司法重大修正時新增之條文,修法背景為2017年某歷史悠久之上市公司發生經營權爭奪戰時,因市場派股東控制之股份表決權已超越公司派,公司派為反制市場派之挑戰,就市場派提名之董事候選人,以修法前第192條之1第4項之文件不符等理由全面剔除其提名之候選人,最終由公司派提名之董事全部當選,嗣後,市場派不服向法院提出訴訟外,亦於2018年3月主張公司派之現任董事係依無效決議所選出,依照公司法第173條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改選全體董事,卻遭董事會以無召集股東臨時會之正當事由,亦無急迫性與必要性,拒絕召集股東臨時會。

鑑於上述案例中,市場派股東雖持有相當股權,卻因現有經營階層之制衡而無法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改選董事,且考量股東若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份時,其對公司之經營及股東會已有關鍵性之影響,倘其持股又繼續一定期間以上者,在公司實務運作上自有賦予其權力以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之實益,2018年公司法修法時爰加入第173條之1規定,跳脫公司法173條之董事會與主管機關許可兩道關卡,直接賦予持有股份過半數股東得逕自召集股東會,以改選董監事或決議其他事項......(閱讀全文請參考月旦會計實務研究月旦知識庫

全文刊登於月旦會計實務研究,第77期:王朝信託與家族傳承  訂閱優惠

 

關鍵字

高點會計專班

【地方特考】113地方特考【財政學】考後解題-施敏老師|公職考試|高點高上公職
【地方特考】 113地方特考【中會/會計學】考後解題-鄭泓老師|公職考試|高點高上公職
【記帳士】113記帳士【會計學】考題解析-陳仁易老師|證照考試|高點會計網
【記帳士】113記帳士【稅法/租稅申報實務】考題解析-曾繁宇老師|證照考試|高點會計網
【地方特考】113國考搶分【會計學/中級會計學】考前題示-陳世華|國家考試|高點高上公職
【地方特考】113國考搶分【政府會計】考前題示-鄭雅云|國家考試|高點高上公職

精彩深度文章,盡在月旦會計財稅網

我想深入了解,《月旦會計實務研究》、《月旦財稅實務釋評》

  • 姓名:
  • 手機:
  • Email:
  • 職業:

    會計師事務所

    記帳業

    公司財會人員

    國考考生

    其他:

  • 雜誌:

    月旦會計實務研究

    月旦財稅實務釋評

請輸入驗證碼: 按一下重取驗證碼 (請區分大小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