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懂判決:財稅

文章發表:2023/11/03
當稅捐機關掌握納稅義務人領有和解金、違約金、賠償金、補償金或其他各種名目之賠(補)償金,並發現納稅義務人未將該等款項列報為所得額時,稅捐機關將接續調查納稅義務人所領有之賠(補)償金,是否符合民法上「填補所受損害」之損害賠償性質?......

文章發表:2023/10/20
房屋稅的稽徵具有大量行政之特性,為兼顧稽徵經濟,會由專責單位訂定抽象化之標準,將稅捐客體之稅基予以規格化、量化。而稅捐法令規範之分類及差別待遇,較適合由代表民意之立法機關及擁有財政專業能力之相關行政機關決定,惟其決定仍應符合租稅公平原則之要求,即作成決定之目的必須具正當性,並與手段間有一定之合理關聯。......

文章發表:2023/10/13
依照所得稅法規定,公司給付勞務報酬時,公司負責人為扣繳義務人,必須就源扣繳5%稅額。但若公司主張給付予自然人之款項,是遭盜蓋、盜用並非勞務報酬,那麼稅捐稽徵機關如何認定該筆款項客觀上是勞務報酬?如果施以裁罰,又如 何證明行為人主觀上有逃漏稅款之故意過失?......

文章發表:2023/09/22
依企業併購法(下稱企併法)第39條第1項規定,公司進行分割、收購或合併而為財產或股權移轉,免徵印花稅、契稅及證券交易稅,然而,如持有該等進行分割、收購或合併公司股份之股東,持股因過程中轉換或交換而有所得時,此與一般出售持股而有所得之情形尚有不同,如於個人證券交易所得稅恢復課徵期間,是否需繳納證券交易所得稅?即為本案判決所闡釋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