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懂判決:財稅

營利事業虛開發票推計收入爭議──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340號行政判決之啟示
文章發表:2021/04/09
營業人無交易事實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理由百百種,除了賣發票給其他營業人作為進項發票扣抵之外,有的是為了虛增營業收入以利向銀行借款,有的是為了詐領統一發票中獎獎金而大量開立......

緩起訴處分確定後,行政罰裁罰時效起算點之認定——簡評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298號行政判決
文章發表:2021/03/26
雖然刑罰與行政罰同屬對不法行為之制裁,但因刑罰之懲罰作用較強,依刑事法律處罰即足資警惕,無一事二罰(再罰行政罰)之必要。......

金融業應稅收入之附隨行為——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310號行政判決評析
文章發表:2021/03/12
按所得稅法第24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所得之計算,以其本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純益額為所得額。所得額之計算,涉有應稅所得及免稅所得者,其相關之成本、費用或損失,除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者,得個別歸屬認列外,應作合理之分攤;其分攤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有關限制出境裁量怠惰之爭議——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99號行政判決為例
文章發表:2021/02/26
欠稅人滯欠稅金時,稅捐稽徵機關得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對於欠稅人或其負責人實施限制出境之處分。由於,前揭條文係規定欠稅達一定金額者,「得」而非「應」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欠稅人或其負責人出境,故稅捐稽徵機關對於欠稅達一定標準是否要限制出境是有裁量權的,但稅捐稽徵機關通常怠於行使裁量權,侵害人民的居住及遷徙之自由權,以往時常為人所詬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