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學倫理規範與商業競爭的拉扯

文章發表:2017/09/07

楊嘉慶

近年來,由於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以下簡稱「健保署」)鼓勵慢性病連續處方箋釋出,健保特約藥局提供與醫院診所相同的領藥服務,對民眾而言,能節省往返醫療院所的奔波,相對省時便利,加上居家附近的藥局通常走路就能抵達,期望能藉此建立「家庭藥師」的概念,為每個社區的民眾用藥安全做把關。

都會區中健保特約藥局的密集度或可與便利商店相比擬,因此爭取調劑處方箋的藥局,比比皆是。從中衍生出不少爭議,比方說這幾年常見的領藥送贈品這類行為,從各地衛生局的及衛生福利部健保署及食藥署的函釋及行政處分中,無論是地方公會先行勸導或到執行停業處分,皆可以看出對此等違規事項的處置。

105年有二起透過送贈品招攬病患領慢性處分箋的相關案例,但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的二個類似案件的訴訟,卻有著截然不同的判決結果。105年度訴字第522號判決原告藥師不服停業一個月的覆審決議敗訴,須停業一個月;而訴字第521號判決,覆審及懲戒決議均被撤銷,原告藥師勝訴,其中主要差異從《藥學倫理規範》第47條有關不正當之方法招攬徠病患中,藥師全聯會依照99年行政院衛生署(現為衛生福利部)函請藥師公會訂立,轉告所屬會員。函送備查。加上藥師懲戒委員會依照《藥師法》第21條第6款規定:「違反藥學倫理規範者』進行裁處。以上判決是否有法律保留原則(授權明確性)適用,還有裁罰停業一個月是否剝奪了藥師工作權,此二個判決的考量正好是天秤的二端。

平心而論,民眾用藥與人體健康權息息相關,純粹商業化競爭考慮,是否允當,有賴公評,處方調劑係屬醫療行為之後端行為,醫療行為若不受限制,完全採用商業競爭模式,純粹成本考量,是否能有利於民眾,值得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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