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憶口香糖廣告惹議,食藥署:可依法開罰

文章發表:2017/10/23

醫事新聞摘要

記憶口香糖號稱含有銀杏萃取物,可增強食用者記憶力,引起搶購熱潮。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表示,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涉及誇大、爭議、易生誤解具醫療效能等詞語,若食品標榜能維持記憶力涉及生理功能,實際上已經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可依法開罰4萬以上400萬以下罰鍰。

法條便利貼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第1項:「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潔劑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其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第2項:「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5條:「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或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八條第三項所定辦法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違反同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再次違反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違反前項廣告規定之食品業者,應按次處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
違反第二十八條有關廣告規定之一,情節重大者,除依前二項規定處分外,主管機關並應命其不得販賣、供應或陳列;且應自裁處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於原刊播之同一篇幅、時段,刊播一定次數之更正廣告,其內容應載明表達歉意及排除錯誤之訊息。
違反前項規定,繼續販賣、供應、陳列或未刊播更正廣告者,處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參考文獻

  1. 張越評,「食品廣告一堆不實,觸法怎麼判定?」,食力foodNEXT,2017年3月13日。
  2.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詞句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基準,105年6月17日部授食字第1051201580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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