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環境安全事件的法律問題

文章發表:2017/07/10

马老师

案例一:某患者在医院内行走时被突出地面的膨胀螺丝绊倒,头部倒向身体前方高约50厘米的隔离桩,急送急诊科抢救,门诊诊断:急性开放性颅脑损伤、头皮裂伤、颈椎颈髓损伤等,患者有强直性脊柱炎病史。入院治疗30天后,患者死亡。死者家属与医疗机构就该事件发生争议,经第三方机构调解,医疗机构赔偿死者家属19万元,另承担患者住院治疗的费用14.9万。

案例二:某患者家属在医院陪护患者时,私家车停放在院区内正式停车位,取车时发现车顶部有破损。经查,被楼顶坠落物砸伤(总楼层16层),该坠落物为多年前安装但已年久不用的信号接收装置。事件发生后,院方积极赔偿该患者家属的经济损失。对于院区内所有建筑物进行安全排查,所有存在高空坠物危险的装置均予以拆除。

案例三:某患者在医院行肺部影像学检查时,检查毕扫描床缓慢下降,检查辅助人员协助患者下床。扫描床未下降至安全高度时,患者不慎从扫描床上坠落在地面。20分钟后患者诉髋部疼痛,检查示股骨颈骨折,无移位。送患者至骨关节科就诊,嘱患者卧床休息,服药,余无其他处理。患者治疗终结后,医患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经第三方机构调解结案。

医院内环境安全事件的法律问题

一、医疗机构的环境安全责任

医疗机构作为一个开放的,对外提供诊疗服务的公共场所,因其开放性、人员密度大、到访人群多为健康受损人群等特点,对于环境安全的注意义务应高于其他公共场合。对于普通民众,医院相较于商场、健身游乐场所等属于比较陌生的公共场合,因场景的不熟悉、服务流程的繁琐 、疾病自身导致身体不适而忽略自身安全等问题,不安全事件的发生率更高。

医疗机构应针对以上特点,对单位的建筑物和建筑附属设施的安全性负责,给排水、供电、消防设施符合安全要求,定期检查排除安全隐患。对于安全事件多发的重点部位,如:候诊区、急诊大厅、卫生间、开水房、步行楼梯、自动扶梯等设立明显的安全标识,根据就诊人群特点增加无障碍设施的配置,重点部位和高峰时间段应有专人值守。对于人员密集的区域,应加派引导员,及时疏导,做好人员分流。诊疗区域如因处理患者或其他原因导致地面出现积血、积水的问题,发现人员立即放置安全标识并请保洁人员打扫。对于需要使用平车、移动床转运患者时,医务人员应第一时间评估周围环境是否安全,避免因转运导致其他伤害事件。医疗机构内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应分道行驶,行人步行通道应划定斑马线,避免发生人车相撞事件。异常天气预警时,应全面排查建筑物顶部、路灯、外挂文化展板或其他标识、大树、各种在建施工项目等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另外,在病房管理方面,医务人员应对意外伤害重点人群如小儿、老人等注意识别,做好安全宣教。在后勤保障方面,医疗机构应建立及时、完善的报修、维修系统,避免因设施故障维修不及时导致伤害事件的发生和扩大。

二、常见的环境安全事件

医疗机构内常见的因环境安全隐患引发的侵权事件包括跌倒事件、坠床事件、烫伤事件、高空坠物伤害事件、电梯安全事件、用电安全事件等。上述环境安全事件并非发生后必然导致民事责任的承担,还要看是否存在损害后果和医疗机构是否有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对安全事件怠于处理的情形。损害后果一般为:一过性伤害,需要治疗,但并未导致伤残或其他更严重的后果;造成受害人一定级别的伤残;造成受害人死亡;造成受害人物品的损坏。

三、环境安全事件的处理

医疗机构内部意外伤害事件发生后,所属部门或接访人员应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医生对受害人进行查体后采取安全的转运方法,将受害人转运到诊疗区域进行伤情处理。对于发生伤害的现场,做好相关物品的保护、封存,有利于进一步查明原因。处理以上问题的同时,处理人员立即按不良事件上报的要求进行报告。

受害人治疗终结后,医疗机构可以根据事件调查情况与受害人就应否赔偿、赔偿数额的确定进行协商。协商未果的,引导受害人委托人民调解或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在事件处理过程中,医疗机构应积极予以配合。

经内部调查或外部机构处理,医疗机构应承担责任给予赔偿的,赔偿项目包括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另外,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予以确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八十五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下列情形,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

(二)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

(三)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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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老师

  • 医患纠纷处理一线的医院管理人员,工作经历包括临床护理、护理管理、医疗安全管理、护理学院法学课任课教师、律师,对于医院安全管理既有实战经验,又有理论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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