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載之一)關於醫療事故,你不可不知的幾個問題......

文章發表:2017/07/17

马老师

案例:患者章某,男,因“食管癌”在A医院行手术治疗,术后恢复良好,如期出院。出院后一天,患者因呕血、黑便入住B医院,并于住院当日死亡。患者死亡后,死者家属与A医院发生争议,经卫生行政部门调解并委托相关部门进行尸检。尸检报告意见:符合胃出血死亡。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疗事故鉴定。某市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A负次要责任。患方对鉴定结论不服,申请省级医疗事故鉴定。经当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委托,某省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A医院负轻微责任。该案民事赔偿经人民调解机构调解结案。

问题一:什么是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问题二: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

  1. 主体
    主体一词在法律上的解读为“权利和义务的承受者”。医疗事故的主体就是指,特定的单位和人可以成为医疗事故责任的承担主体,其特定性体现为,医疗事故的主体只能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医疗机构是指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资格许可证》的机构;医务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执业资格的医师、护士、药师、检验人员、影像检查人员等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如果没有依法取得执业资格而行医的按非法行医处理。也就是说,医疗事故是为医务小伙伴量身定制的哦!大家一定要注意:除了医生朋友们,护士打个针啊,药师发个药啊,检验师查个血啊、影像专业人员发个报告啊什么的都有可能因一时之过被扣上医疗事故的帽子。
  2. 行为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诊疗护理常规、规范等。在法律、法规的层面,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必须对某些行为的违法性具有明确的认识并在执业行为中加以避免,比如:超范围执业、伪造或篡改病历、销毁病历资料、擅离职守、违反核心制度等。至于各个专业的诊疗常规是大家最熟悉的、也是最常用的,对诊疗常规的遵守是对医务人员谨慎注意义务的最低要求。治疗方案的选择,在内部讨论阶段,可以各诉己见,可以有探索,但是常规的处置原则不得违反。
  3. 医务人员的主观心理状态
    即事发当时医务人员的心理状态是什么?是对后果的发生应当预见但因为疏忽没有预见,即“无认识的过失”,还是对后果的发生已经预见到了,但过于自信可以避免,即“有认识的过失”。无论哪种过失,也只能是过失。如果当时的心理状态是故意,即希望或放任的心理状态,就涉嫌刑事犯罪了。
  4. 患者最终的转归
    说了那么多,最终决定我们“生死存亡”的还是患者最终的治疗结局,他的转归是好是坏,非常重要!患者最终的转归一般有如下几种情形:无损害;一过性性损害经治疗后未遗留伤残;构成一到十级的伤残;死亡。患者必需实际受有损害才有可能构成医疗事故,无损害则无事故。所以,无论医学还是法律,都允许发生问题,发生问题后处置的正确性、及时性,对于挽救患者生命、最大限度减少患者身体损害和经济损失、降低医务人员自身执业风险是非常重要的。
  5. 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
    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应当具有因果关系。从法律上,是否具有因果关系的评判标准不一定是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也包括因为医疗过失的发生导致患者损害后果发生的风险增加或者是损害后果得以避免的可能性减小,即因果关系的相当性而不是必然性。所以,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与其费时费力在问题的后期处置上,不如从源头把好关,减少问题的发生才是最安全、最经济、也最具社会效益的管理。

法条链接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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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老师

  • 医患纠纷处理一线的医院管理人员,工作经历包括临床护理、护理管理、医疗安全管理、护理学院法学课任课教师、律师,对于医院安全管理既有实战经验,又有理论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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