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事法條文修正草案新增學名藥與生物藥定義

文章發表:2017/12/04

醫事新聞摘要

為因應醫藥科技進步與國內產業發展需求,並建構符合國際趨勢的醫藥法規體系,衛福部擬修正《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後之新藥定義將涵蓋所有新藥型態,並增加學名藥生物藥等明確定義。

法條便利貼

《藥事法》修正草案第7條:「本法所稱新藥,指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審查認 定,屬新成分、新療效、 新複方、新使用途徑製劑或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 關審查認定之藥品。」

《藥事法》修正草案第7條之一:「本法所稱學名藥,指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審查認定,與國內經核准之對照化學製劑具相同有效成分、相同單位含量、相同劑型、相同使用途徑、相同適應症及相同用法用量之化學製劑。」

《藥事法》修正草案第7條之二:「本法所稱生物藥,指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審查認定,其有效成分為生物來源所製造之製劑,包括毒素、類毒素、過敏原、疫苗、基因工程產品、血液衍生產品、細胞治療產品或基因治療產品。」

《藥事法》修正草案第7條之三:「本法所稱生物相似藥,指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審查認定,與國內經核准之對照生物製劑相似之生物製劑。」

參考文獻

  1. 李素華,我國藥品專利保護之現況與未來—從專利連結制度之研擬談起,智慧財產權月刊,VOL.216,頁5-28(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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