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下,醫療機構才承擔對醫務人員或醫療產品的替代責任?

文章發表:2017/11/18

王丽莎

构成医疗损害替代责任的赔偿法律关系,在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医疗产品之间必须具有特定关系。

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之间的关系,属于特定的隶属或者雇佣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医疗机构作为一个“组织”,医务人员是其“组织”的一个成员,就是判断的基本标准。如果医务人员不是医疗机构组织的一个成员,而仅仅是实习、见习的人员,则不能构成医疗损害责任的替代责任,除非医疗机构已经赋予其行医的资格。而非法行医的医生或者非医生,在医院实习的卫生院校医学专业学生,都不是医疗机构“组织”的成员,都不适用有医疗机构承担替代责任的规则。

在医疗机构与致害的缺陷医疗产品之间,必须具有管领或者支配的关系,表现在致害的医疗产品在医疗机构的支配之下,是医疗机构选择、决定将该医疗产品应用于受害患者。如果患者自己选择的医疗产品,或者自己购买的医疗产品,请求医院将其应用于自己身体上的,则医疗机构对医疗产品不具有管领、支配关系,医疗机构除非有过错,否则不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分析】进修人员擅自行医致损害 医院不承担替代责任

案情

3月23日下午3点半,患有肩周炎的刘某经朋友介绍来到市第三人民医院“小针刀”门诊部就诊。在接受简单检查之后,医生龙某建议她马上做一个小手术。付完相关费用后,刘躺在病床上,开始接受龙某的术前麻醉,在全身10个点进行局部麻醉,麻醉药为盐酸利多卡因。当被麻醉到第5个点的时候,刘某出现过敏性休克,然后是跳骤停,呼吸骤停。

龙某马上向上报告,市第三人民医院火速组成专家小组会诊,对刘进行紧急抢救。实施抢救后,刘红的心跳、呼吸渐渐恢复正常,只是一直昏迷不醒。3月25日,刘病情恶化,报告结果显示刘的脑细胞开始水肿、坏死,并停止了自主呼吸。3月31日早上7点,在依靠人工呼吸机辅助呼吸6天后,刘血压下降,心音微弱。在紧急抢救40分钟后,刘抢救无效死亡。

经查,发现龙某为县医院的主治医师,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目前在市第三人民医院进修,此次手术为龙某擅自实施的医疗行为。

评析

本案中,龙某虽然具有执业医师资格,但是他本身是县医院的医生,却在市第三人民医院进修期间,违反法律、法规擅自行医,造成患者损害。市第三人民医院与龙某不具有隶属或雇佣关系,对于龙某的过失不承担替代责任。



王丽莎

  • 北京中医药大学法律系副教授,北京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博士后,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学博士。中国法学会卫生法学理事、中国医师协会医学人文专业委员会青年委员会委员。本科曾学习临床医学,从事医学法学交叉学科理论、实务工作11年。
  • 电话/微信:15120007769
  • 邮箱:liza52534@126.com


月旦系列雜誌

月旦知識庫

月旦品評家



數位整合服務
產品服務
讀者服務專線:+886-2-23756688   傳真:+886-2-23318496   地址:臺北市館前路28號7樓

Copyright © 元照出版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權所有,禁止轉貼節錄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