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曉翔:醫患關係成立與否不以自願為前提

文章發表:2017/11/01

任文岱

除医疗美容等非基本医疗及补充性的私营营利性医疗外,医患关系的成立与否不以“双方自愿”为前提,医方应在专业对口范围内无条件接受依规就诊的患者,即使有力所不及的情况,也要依法依规履行转院、会诊等职责。


今年9月,“陕西榆林产妇坠楼事件”又将医患关系推到风口浪尖。患者、患者家属和医生之间围绕各自的权利、责任争论不休。这是医患关系法律属性问题争议的典型案例之一。

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问题一直存在争议,学界主流观点认为,它“是且只是民事法律关系”。因此,在实践中,一般医患纠纷通常按照民事法律案件处理。

近日,民主与法制社记者就此采访了“公办非营利性基本医疗的医患关系为行政法律关系”观点的提出者,中国卫生法学会常务理事暨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江苏省卫生法学会副会长胡晓翔。

在胡晓翔看来,传统的认定医患关系为民事法律关系的观点存在逻辑错误。这是造成现有医患矛盾的重要原因之一。医患关系,除民事合同契约关系外,还有行政法律关系及消费法律关系等。


医患关系非民事法律关系

学术界传统观点认为,医患关系“是且只是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平等、自愿和有价等偿的民事法律行为特征,医患双方为民事合同契约关系。

胡晓翔说,根据他多年实践情况看,一旦出现医疗事故,尤其是在一些急危重病人因现金不够而错误地被延误诊治的医疗纠纷案件中,传统观点的秉持者一边用《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合同法》等适用于民事法律案件的条款惩罚医方,一边却又抨击医方没有救死扶伤,未无条件地给公民提供基本医疗保障。

“这显然不符合逻辑。这是在‘行政’和‘民事’两个法律体系间跳跃。社会公益特征,是卫生事业的根本属性。这决定了卫生事业的发展应当以国家办、集体办为主。”胡晓翔说,“我国通过对卫生事业的经常性投入,大力发展卫生服务供给系统,使人民群众得到了低价或免费卫生服务,并通过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发展多种形式的医疗保障制度,使公民享有了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这体现了社会再分配的福利特征。”

胡晓翔认为,在国家主体医疗卫生事业中,根本不存在私下“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可能性,患者就医并得到基本医疗卫生保障,是每个公民的基本人权保障内容之一。医患之间并不仅仅是民事合同契约关系。

2000年10月29日,浙江省九届人大常委会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首次将“医患关系”纳入到消费关系领域。此后,学界围绕“医患关系”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直争论不休。

对此,胡晓翔曾在编著的《卫生法学及医改政策研究》一书中表示,如果认定医患关系为“花钱买服务”的“二者法律地位完全平等”的普通买卖关系,那么对身无分文的危、急、重病人的推诿、拒绝治疗,便合法化了,使其充其量只是个道德问题。“这不是规避了医者的法律责任?”


医患关系应为行政法律关系

胡晓翔认为,医患之间的法律关系久悬不决,使公私利益皆受损,民事法律关系学说,不仅存在于司法界、医务行政主管部门、患者中,而且存在于医疗卫生单位,给社会带来了极大危害。

“一方面这种观点长期浸渍于医疗卫生单位,基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平等、自愿、有价等偿的原则,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交钱才救人,见死不救等不为社会主义医德所允许的行为就合法化了;另一方面,传统观点不利于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一旦产生官司,民事诉讼奉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而实践中,患方往往很难弄清医务事实的真相。而对医方来说,实务中医生并没有自愿选择‘服务对象’的权利,同时在医疗纠纷中,又要求其与患方平等的受民法调整,这种双重标准使医方进退为难。”

胡晓翔表示,在实践中,大部分医患冲突是由于患者过高的期望不能被满足而导致的。“实践中,卫生法律法规虽层出不穷,但又让大家觉得无法可依。这是因为,卫生法体系的建构过程中,有诸多不顾及临床诊疗固有伦理准则和特有规律的规定。在实践中,存在对法条的机械理解和随意适用。”

胡晓翔认为,主导医患关系成立的,一般是基于“医疗福利分配”的行政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因此,除医疗美容等非基本医疗以及补充性的私营营利性医疗外,医患关系中双方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医患关系的成立与否也不以“双方自愿”为前提,医方应当在专业对口范围内无条件接受依规就诊的患者,即使有力所不及的情况、受“医院工作三首负责制(医院管理工作首看负责制、患者及家属首问负责制、临床医生首诊负责制)”规范的约束,也不能一推了之,要依法依规履行转院、会诊等职责。

“国家主体医疗卫生事业中的医方,是实际负责兑现向全民提供基本医疗保障的政府行为的职能部门,其性质为行政主体。它的目的是为了履行职责,通过行医工作中的诊断、治疗、康复过程,不断探明具体社会成员医疗卫生保健实际需求,并结合医学科学发展水平及国家、社会一定阶段的经济担负能力,而确定、修正其基本的医疗卫生保健尺度,并据此以分配卫生福利。而公民是为了追求宪法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卫生福利权利和生命健康权益。”胡晓翔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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