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健保特約醫師處方箋簡介

文章發表:2018/08/06

單鴻昇

一、緣由

在德國大多數人均加入健保醫療體系。在醫藥分業制度下,透過醫師所開具的處方箋,病人可以在藥事服務機構取得相關處方類藥物。較為特別的是,德國醫師開具的處方箋會呈現淡紅色、黃色、藍色和綠色共四種不同的顏色,以對應「是否為健保藥物」、「是否全額核付」、「是否有請領期限」等不同的情況,除了方便識別,亦兼有藥物安全管制及健保財務控管的目的。

二、德國醫師處方箋簡介

淡紅色處方箋:如果病人所需要的藥物能夠被公共醫療體系中的保險人全額報銷,那麼醫生會為病人開具淡紅色的處方箋。若病人在淡紅色處方箋開具之日起四週內憑此處方箋購買了藥物,那麼保險公司會為病人全額報銷此藥物的花費。在例外情況下,如果病人錯過了這個期限,只要在淡紅色處方簽開具之日起算兩個月之內,仍然可以憑藉此淡紅色處方箋購買藥物,但是,此藥物的花費只能由病人自己承擔。

黃色處方箋:某些受到麻醉品管理法規監控的藥物,如強效止痛藥,醫師會使用黃色處方箋為病人開具此類藥物。黃色處方箋僅從開具之日起七日內有效。此顏色處方簽一式三份,並且均有編號,除病人自己留有一份外,其餘兩份分別由出具黃色處方箋的診所和售賣的藥店存檔保管。

藍色處方箋:如果病人是自費全額承擔醫療費用,醫師會開具藍色處方簽。此時,醫師可以不遵守德國健保法框架下的藥物使用規定。某些對於治療並非必須的藥物,在病人的要求下,醫師就可以通過此處方箋開具。除非是例外情況,藍色處方簽一般有效期為三個月。藍色處方簽中所開具的藥物,病人需要全額自行承擔。

綠色處方箋:如果醫師建議病人使用非處方藥。這些藥物有可能不會被法定健康保險報銷。由於僅僅是非處方藥,所以綠色處方箋一直有效。

三、台灣相關法規

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11條:「可建議納入全民健康保險給付之藥品如下:一、主管機關核准通過查驗登記並取得藥品許可證之藥品,且其許可證類別為下列之一者:(二)須由醫師處方使用。」

醫師法第13條:「醫師處方時,應於處方箋載明下列事項,並簽名或蓋章:

  1. 醫師姓名。
  2. 病人姓名、年齡、藥名、劑量、數量、用法及處方年、月、日。」

藥事法第8條第1項:「本法所稱製劑,係指以原料藥經加工調製,製成一定劑型及劑量之藥品。製劑分為醫師處方藥品、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藥品、成藥及固有成方製劑。」

第50條:「須由醫師處方之藥品,非經醫師處方,不得調劑供應。但左列各款情形不在此限:

  1. 同業藥商之批發、販賣。
  2. 醫院、診所及機關、團體、學校之醫療機構或檢驗及學術研究機構之購買。
  3. 依中華藥典、國民處方選輯處方之調劑。

前項須經醫師處方之藥品,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就中、西藥品分別定之。」

藥師法第20條:「藥師應親自主持其所經營之藥局業務,受理醫師處方或依中華藥典、國民處方選輯之處方調劑。」

藥師法施行細則第3條:「本法第八條第二項所稱醫師處方藥品,係指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審定,在藥品許可證上,載明須由醫師處方或限由醫師使用者。」

四、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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