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歐洲法院的見解初探CRISPR技術的未來問題

文章發表:2018/12/07

劉邦揚

一、新聞摘要[1]

歐洲法院在2017年接受了法國政府的聲請,確認以基因編輯技術(clustered regularly interspaced short palindromic repeats, CRISPR)產出的作物是否屬於2001年歐盟指令(The 2001 EU directive)所指稱的基因改造生物(Genetically Modified Organism, GMO)。先前雖有新聞揭露歐洲法院或許有機會在此做出讓步[2],不過該項資訊的來源並非一錘定音的裁判結果[3],原因出在歐洲法院特有的佐審官(Advocate General)制度;2018年1月時,歐洲法院佐審官Michal Bobe對系爭法律問題出具了一份正式意見,該份意見被認為將有利於CRISPR作物的認定標準,不過依據歐洲法院的運作模式,佐審官所提出的建議僅做為參考之用,並沒有拘束法院的效力,也因此到了2018年7月,歐洲法院仍做出了與Michal Bobe佐審官相異的見解。

誠然,歐洲法院的這項裁判對於基因編輯支持者來說是一項挫敗,長期以來,科學家與促進者希望利用基因編輯技術CRISPR藉以取代歐盟2001年對基因改造作物的指令,期盼能夠調和作物的培育技術以及基因改造的危害問題;但顯然地,歐洲法院在本次裁判中所顯現的態度並非如此。

本案的爭點在於:基因編輯技術是否應該包含於2001歐盟指令[4]所指涉的範圍之內?換言之,2001歐盟指令所處理的是基因改造的相關問題,基因編輯是否包括在內,並無疑問。況且基因改造的操作模式與基因編輯並不相同,二者能否類比?產學界都提出了類似的疑問。不過歐洲法院最後的裁判見解認為,基因編輯原則上仍不能免除管制,且應該同時受到2001年歐盟指令的限制。僅有在基因編輯的誘變技術(mutagenesis techniques)的運作存在大量且長期的安全紀錄前提下,才有可能免除前述限制。

二、初步討論

基因編輯技術運用於農作物改良層面都尚且引發如此巨大的爭議,遑論適用於人體之上?筆者於前文曾經淺析農用基因改良技術於臺灣的法規現況[5],但在相關的技術層面之下,應予深究的是:基因編輯、基因改良技術除了運用在農產品以外,有沒有機會推而廣之的適用在動物、乃至於人體身上,將是下一個值得關切的重大議題。

事實上,中國科學家近期已利用了前開技術,誕生了一對擁有「免於愛滋病基因」的女性雙胞胎[6],毫無疑義地,這樣的舉止引發了科學界一陣驚懼,反對者有之,贊成者亦有之。相對而言,臺灣目前對於基因改造的相關討論仍集中於食品、農作物層面,人類胚胎的問題則集中於基因篩檢,而尚未觸及基因改造或編輯的問題,人類胚胎的基因篩檢爭議,可以歸納如下:

(一)胚胎基因篩檢的法源依據?

臺灣目前對於基因篩檢的規定仍相當模糊,例如人工生殖法第11條規定:「夫妻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醫療機構始得為其實施人工生殖……」;第2項規定「夫妻一方經診斷罹患不孕症,或罹患主管機關公告之重大遺傳性疾病,經由自然生育顯有生育異常子女之虞。」前開規定無法直接地推導出現行法規允許基因篩檢的正面結論,至多以反面推論,在人工生殖的前提下,基於避免重大遺傳性疾病所施行的人工受孕,應係以排除異常基因做為其目的,從而此種情況下所為的人工生殖行為,其本質上仍是一種基因篩檢[7]

(二)胚胎基因篩檢的倫理問題

胚胎的法律地位向來雖存在爭議,但若以倫理角度觀之,胚胎作為人的前身,不得隨意支配,甚至作為實驗的客體,應是目前學者與實務人士不爭的事實。那麼,夫妻基於對孩子未來身體健康的期許,能否容許其在胚胎階段就進行基因篩檢,將有缺陷基因的胚胎剃除?學者有見解認為[8],即便母體擁有妊娠與否的生育自主權,但並不代表能夠以此剝奪胚胎的生存權利;換言之,女性的生育自主權不應當用於否認胚胎存在的立論依據,因為「生存為人的倫理價值」應當高過於任何人的基本權利。

三、小結

整體而言,依臺灣現行規定,基因篩檢並非法所不容許的舉止,除了藉由人工生殖法第11條第2項推導得出的結論之外,臨床上多不勝數的基因檢測方案,也正是臺灣醫療法規的運作現況;但相對地,人類胚胎的基因改造基因編輯的各類爭議,則尚未在臺灣出現。

寬鬆的管制模式(業界也有將之稱為「法規鬆綁」者),誠然是產業界的冀盼──亦即是:政府採取干預最小的方式進行管理。但由法國政府在2017年向歐洲法院遞出的聲請可以發現,多年以來,基因改造的管理問題仍舊困擾著各國政府,晚近出現的基因編輯技術,更已在中國實現了「訂製一個寶寶」的夢想,基因改造的相關風險看似遠在天邊,實際上卻是現在科技社會所必然面臨的挑戰,面對基因改造、編輯、篩檢所帶來的適法性問題、乃至於倫理問題,臺灣社會是否已經準備好面對它們所帶來的利與弊?似乎值得吾人加以深思。

四、延伸閱讀

註釋

  • Jocelyn Kaiser, An old drug for alcoholism finds new life as cancer treatment, SCIENCE, Dec. 6, 2017, http://www.sciencemag.org/news/2017/12/old-drug-alcoholism-finds-new-life-cancer-treatment (last visited Apr. 17, 2018).  返回內文
  1. Ewen Callaway, CRISPR plants now subject to tough GM laws in European Union, 25, Jul, 2018, https://www.nature.com/articles/d41586-018-05814-6?error=cookies_not_supported&code=75033b5a-2cb5-4381-ada9-660a9335da04 返回內文
  2. Alison Abbott, European court suggests relaxed gene-editing rules, 19, Jan, 2018, https://www.nature.com/articles/d41586-018-01013-5?error=cookies_not_supported&code=9871aa4a-4551-44fe-84a7-39de69770005 返回內文
  3. 前文可見:劉邦揚,歐洲法院建議放寬基因編輯技術的限制,http://www.angle.com.tw/ahlr/discovery/post.aspx?ipost=2451 。內文提及的「歐洲法院的回應」其實並非裁判結果,而係佐審官所出具的法律意見,前文用詞不夠精確之處,自然是筆者個人的責任。 返回內文
  4. DIRECTIVE 2001/18/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12 March 2001, https://eur-lex.europa.eu/resource.html?uri=cellar:303dd4fa-07a8-4d20-86a8-0baaf0518d22.0004.02/DOC_1&format=PDF 返回內文
  5. 同註3文。 返回內文
  6. Gina Kolata, Sui-Lee Wee and Pam Belluck, Chinese Scientist Claims to Use Crispr to Make First Genetically Edited Babies, Nov. 26, 2018, https://www.nytimes.com/2018/11/26/health/gene-editing-babies-china.html 返回內文
  7. 陳仲妮,「胚胎植入前基因診斷」之憲法問題,科技法學評論,6卷2期,頁181-182,2009年10月。 返回內文
  8. 曾淑瑜,誰的生命不及格⎯⎯論胚胎基因篩選之倫理爭議與法律問題,科技法學評論,4卷,頁76-77,2007年4月。 返回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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