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釋憲─藥事法施行細則第50條認定違憲

文章發表:2019/06/17

郭玟婷

我國在民國86年開始醫藥分業制度,規定醫師專職診斷、處置與治療,開立處方箋但不調劑藥品,藥師則專職調劑而不開立處方。在藥事法第102條第二項規定中,醫師唯有在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公告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或醫療急迫情形下,才能調劑藥物交付病人。至於何謂醫療急迫情形,在藥事法施行細則第50條中說明:係指醫師於醫療機構為急迫醫療處置,須立即使用藥品之情況。

台北市一名婦產科診所毛姓醫師在民國102年替病患看病時,親自調劑並交付多日藥品給病患,後來毛姓醫師被依違反藥事法裁罰新台幣3萬元。但醫師認為當時情況符合「醫療急迫情形」,爾後提起訴訟均遭駁回,故向大法官聲請釋憲。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在2019年6月14日做出釋字第778號解釋:藥事法施行細則第50條對醫師調劑「醫療急迫情形」解釋部分,逾越母法規定,違反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自解釋公布起失效。

大法官本次釋憲大致上可分為保障醫師和藥師工作權及藥事法施行細則中所認定的「醫療急迫情形」,在工作權方面調劑權屬於藥師,這部分無違憲疑慮,但醫療急迫情形是指醫師於醫療機構為急迫醫療處置,須「立即」使用藥品的情況,則被大法官認定逾越母法,規定太嚴格,條文立即失效。

國內食品藥物管理署對此大法官釋憲決議回應,將盡速開始修訂藥事法相關細則,避免國內醫事人員無所適從。

資料來源

  1. 20190615女醫幫出血女調藥挨罰 大法官宣告命令失效。
  2. 20190614醫師急迫調劑藥品規定太嚴 大法官認定違憲。
  3. 藥事法施行細則,全國法規資料庫。
  4. 藥事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5. 20190614醫師醫療急迫藥物調劑權 食藥署新解釋給彈性。
  6.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778 號,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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