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機構照護費用改革簡介

文章發表:2019/10/21

單鴻昇

壹、背景提要

對於無謀生能力而不能維持基本生活之人,德國社會救助法基於備位性原則(Subsidiaritätsprinzip)原則在此強調親屬責任優先。是故依親屬法上負有扶養義務之直系親屬,倘若其直系尊親屬自身無足夠財力或其本身照護保險給付無法支應照護費用者,將被優先被要求清償該筆費用。隨著機構照護年年提升1,長久以來對於德國一般中產階級造成財務上重大負擔,進而引發民怨,因此聯邦內閣於今(2019)年8月提出修法草案,並已於9月送交聯邦議會審議。以下即簡要介紹該草案內容以及德國國會之攻防重點2

貳、法案重點

一、對於既有親屬責任優先原則之突破:目前成年子女獨身者年淨收入達21600歐元,家庭年淨收入達38800歐元者,始需負擔照護費用,而對於年收入超過10萬歐元者(不含配偶)亦未特別加徵費用。未來只有稅前年所得未超過10萬歐元之子女或父母,始需負擔照護費用。對於已支出相關費用且符合標準者,亦可請求返還。

二、請求社會救助之扶養義務門檻提高:基於平等原則,個人請求社會救助時,若負扶養義務之親屬年收入未超過10萬歐元者,其申請之資格不須被排除。

三、對於身心障礙者之特別保護: 對於家中有成年身心障礙者子女之家庭,亦在免除照護費用之範圍內。

參、迴響暨質疑

多數福利團體認為該項修法將能對兩類家庭有效降低其負擔,其一是有照顧需求尊親屬之家庭,其二是家中有受照顧需求之成年身心障礙子女者。此外,亦更能彰顯受照顧者之尊嚴。然而,法案之通過預計將直接造成每年度3億歐元之多餘支出,而該筆費用未來將由地方自治團體負擔,在聯邦眾議院一讀程序之討論過程中引發在野議員之質疑。在野黨議員更進一步認為此次修法未將居家照護及家中有未成年身心障礙子女列入,有失公允3

延伸閱讀

  1. 李惠卿,從我國長照政策談長期照護費特別扣除額之必要性,當代財政,2013年8月,頁70-79。
  2. 張恂嘉,論所得稅法中的扣除額——以長期照護費用為中心,成功大學法律學系碩士論文,2017年。

註釋

  1. 據今(2019)年9月統計數據顯示,目前機構照護費用的親屬自付額高達平均每個月1700歐元。 返回內文
  2. https://www.tagesschau.de/inland/pflegekosten-gesetz-101.html(最後瀏覽日期:2019/9/29) 返回內文
  3. https://www.tagesschau.de/inland/bundestag-pflege-entlastung-101.html(最後瀏覽日期:2019/9/29) 返回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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