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日出院病人(PPH法)之術後處置過失及因果關係之舉證─「高度蓋然性」與「相當程度可能性」之探討(寰宇醫事裁判)

文章發表:2020/12/25

黃浥昕 編譯

壹、事件概要

本件相關事實認定:2014年1月26日,病人在腰椎麻醉(spinal saddle block anesthesia)後開始痔瘡環狀切除(Procedure for Prolapse and Hemorrhoids, PPH)手術。執刀的A醫師在操作手術自動縫合器時,針匣(staple-cartridge)內的圓形刀在與鐵砧(anvil)的墊圈(washer)吻合進行縫合之際,因未聽到打洞聲,擔任助手的B醫師即以雙手覆蓋後再次操作,但仍未聽到打洞聲。A醫師認為可能是儀器運作故障,欲將手術自動縫合器從肛門處拔出,但此時原本應該以圓形刀切斷、呈現環狀的手術部位的黏膜卻和體內黏膜產生沾黏無法拔出,故將荷包縫合線切斷後再將手術自動縫合器拔出體內。此時病人的直腸環狀至少有約四分之一左右(以病人的仰臥位/足側方向看來約在0∼3點鐘方向)是沒有以手術針固定住的,原本應該切除的黏膜也呈現長6∼7公分、寬1公分左右的短條狀並與體內黏膜沾黏,且可見黏膜下組織。之後擔任助手之B醫師除了將變成短條狀的黏膜切除,並手動追加縫合。

2014年1月28日深夜,病人再度急診入院,到院時的血壓為82/57mmHg、脈搏104/分、血氧飽和度為98%,無出血或肛門痛,主訴雙腿前方疼痛。急診的C醫師致電當初進行手術的B醫師,得知實施本件手術時未能以手術自動縫合器進行正常縫合,最後是以手動方式追加縫合。當B醫師確認病人有無肛門痛、出血、腹痛等情況時,C醫師表示僅有大腿前方疼痛。因此,B醫師認為縫合不全的可能性很低,診斷為疑似因腰椎麻醉導致的神經障礙。

2014年1月29日的血液檢查結果,肌酸激脢(Creatine(phospho) Kinase, CPK)2297IU/L、C-反應蛋白(C-ReactiveProtein, CRP)為38.1mg/dℓ、白血球數為3100/μℓ、血小板數為8.7/μℓ。病人於術後4日因敗血症死亡。對此病人之配偶和兒子因而對該醫療法人、執刀之A醫師及擔任助手進行指導之B醫師提出損害賠償告訴。

貳、判旨

雖然法院否認A醫師有縫合不全等手技上之過失,但認定在:一、術後2日病人再度急診入院之際,值班的C醫師和B醫師未進行血液檢查等應有檢查;二、A醫師及B醫師未能從血液檢查的結果判斷出病人病情的嚴重性,這兩項爭點上被告有過失,且與患者死亡間存在因果關係,判決醫療法人與B醫師須連帶賠償45,797,800日圓,A醫師則於880萬日圓限度內負連帶責任(千葉地方法院平成28(2016)年3月25日判決確定)......

全文刊登於月旦醫事法報告,第10期:人體試驗之現況與審查機制  訂閱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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