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後期高齡者醫療保險制度」遲延損害金之爭(寰宇醫事裁判)

文章發表:2021/08/23

黃浥昕 編譯

壹、事實概要

一、事件概要

日本從2008年4月起,乃依「高齡者醫療確保法」(高齢者の医療の確保に関する法律)實施以75歲以上之高齡者為被保險人的「後期高齡者醫療保險制度」。本件遭遇交通事故的高齡被害者B依該法第58條,向發放保險證、決定保費及支付醫療相關費用等之主責機構「醫療廣域聯合」(医療広域連合)申請「後期高齡者醫療給付」後,保險人「醫療廣域聯合」依被保險人之代位求償權,要求加害者(即本件被告A)支付損害賠償金,以及從事故日起算的遲延損害金。本件爭點在於遲延損害金的起算日,原告主張起算日為「事故發生日」,二審認定是「起訴狀送達日的隔日」。最高法院最後則認定應為「後期高齡者醫療給付發放日的隔日」,並發回更審。

二、原告主張

被害者B於2010年間步行通過十字路口時,遭駕駛車輛之被告A衝撞而受傷。本件事故之過失比例,在被害者B之部分為5%,被告A之部分為95%。本件扣掉被害者B之過失比例5%後,由原告給付給B的金額為2,877,298日圓;該金額再加上律師費575,459萬日圓,總金額共計為3,452,757日圓。又原告主張被告除須支付上述金額外,還須支付從事故發生日(2010年8月25日)起算的遲延損害金......

全文刊登於月旦醫事法報告,第42期:長照法制再出發  訂閱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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