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被告精神鑑定之目的與方法的若干事項(寰宇醫事裁判)

文章發表:2021/10/25

黃浥昕 編譯

壹、事實概要

一、事件概要

患有思覺失調症之被告,依殺人、對臨場警官殺人未遂、妨害公務及非法攜帶水果刀等犯罪事實遭起訴。一審認定被告於犯行當下具有完全責任能力,但被告律師以犯行當時有可能因思覺失調症產生之幻覺及幻聽症狀,致使被告處於心神喪失狀態,而提起上訴。

二、原審見解

依鑑定人A醫師之精神鑑定結果,被告於2015年12月左右發生思覺失調症之病徵,而至犯行當時,其幻覺、妄想等陽性症狀已消退,且殘餘的陰性症狀(如感情平板化、思考遲滯、抗壓性低等)亦為輕度。雖說其殘餘症狀對犯案動機的形成可能有一定程度的幫助,但並不至於對整體犯行有直接或顯著的影響。

此外,基於本件各犯罪事實之證據,被告的犯案動機並非難以理解,且被告於本件犯行前五個月左右都在全國各地移動,具有一定程度的自營能力,對自身行為的違法性亦有所認知。故觀其犯行前後的行為,被告以殺害被害者為目的,在判斷周遭狀況的同時尚能冷靜地行動,難謂被告在各犯行當下喪失判斷是非的能力,或喪失對自身行為的控制能力。

三、判決經過

名古屋高等法院(2020年2月17日)判決,維持一審對被告具完全責任能力之判斷,本件上訴駁回......

 

全文刊登於月旦醫事法報告,第48期:新冠肺炎之中醫治療與中醫藥管理  訂閱優惠


月旦系列雜誌

月旦知識庫

月旦品評家



數位整合服務
產品服務
讀者服務專線:+886-2-23756688   傳真:+886-2-23318496   地址:臺北市館前路28號7樓

Copyright © 元照出版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權所有,禁止轉貼節錄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