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爭議相關名詞概念及定義探討之一:總論與認知差異(實務講座)

文章發表:2023/01/11

李詩應

在具有諸多歧見的議題上,大抵都有一個共通點,就是除了見解上的差異外,相關名詞在定義上,也常存有相當大的歧見,且國內與國外相對的名詞翻譯也常有所不同,因而造成探討上的障礙,對涉獵不深的學者或學子也造成容易誤解而不易掌握的情形。因此,在進入重要名詞定義之前,首先要了解關於使用同一名詞的方式,不只有定義是重要的,在進入定義的討論之前要先討論概念(concept)。所謂的「概念」,係由觀察許多類似事物所得出的共通重要的類似之處,Jonathan Grix認為概念是理論、假設、解釋與預測的基礎。依Wittgenstein(1889-1951),「概念」是無法界定清楚的模糊範圍。因此,要想界定清楚某個「概念」,是很困難的。最後,Wittgenstein使用「家族相似」(familienähnlichkeiten)這個詞來表達。而定義(definition)則是在某個前提下所作的描述,據維基百科,「定義」(definition)是透過列出一個事件或者一個物件的基本屬性來描述或規範一個詞或一個概念的意義;被定義的事物或物件叫做「被定義項」,其定義叫做「定義項」。

定義有不同的方式和技術,本文不擬作深入討論。通常「定義」相對於「概念」,是要進行實際操作時所必須做的動作,否則容易產生見解不一徒增爭論,造成困擾。這些實際操作的情形,如學術論文、團體(如協會、學會)內成員間等的共識,以及為推行某些政策或管理的法規命令等,其中尤其是法規命令,更是必要。學會的定義部分如,中華專案管理學會對於「專案管理」便依根據「國際專案管理學會」(Project Management Institute, PMI)所編訂《專案管理知識體系導讀指南》(PMBOK® Guide)的定義:「『專案管理』乃是將管理知識、技術、工具、方法綜合運用到任何一個專案行為上,使其能符合或超越『專案利害關係者』(Stakeholder)需求與期許的一種專門科學。法規命令的定義部分,如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條規定該法用詞定義。儘管如此,「定義」有時仍然會有些解釋空間,有時不免因此產生適用上的疑義,無法完全避免。例如,水土保持義務法第4條的水土保持義務人,經農委會函釋闡明不論合法非法使用均為第4條所指水土保持義務人。再者,某些地方,無法明確規範時,會有不確定法律概念的存在,如醫師法第25條第5款所指業務上不正當行為即是。這種不確定法律概念的使用雖有其必要性,惟須盡量避免,否則容易產生爭議,該款即曾有提出大法官釋憲案。

要針對「調解」來探討,無法避免地要探討調解所針對協助的交涉(協商或談判),即雙方意見不一致而產生潛在或浮現的爭執,有待解決。因此,關懷式調解涉及的重要名詞可以用交涉程序來區分為三階段探討相關名詞群組:一、發生在交涉前的,稱為交涉前階段,如認知差異、衝突;二、發生在交涉階段的,稱為交涉中階段,如糾紛、爭議、交涉、醫療糾紛、醫療爭議;三、發生在協助處理雙方交涉不成或無法直接交涉的階段,稱為交涉後階段,如訴訟外解決機制、調解、調處、混合型調解;四、不分階段均有相關的,如衝突管理、爭議管理、關懷式調解。以下擬分次依序探討這些重要名詞的概念、定義、翻譯與解釋。


醫療爭議交涉前階段相關名詞,主要包括認知差異與衝突兩個名詞。所謂交涉前階段,即是在有外顯的現象發生,需要雙方協調解決時刻之前的階段。此階段尚未爆發糾紛或爭議,通常只有存在自己內心感到矛盾不愉快的時候。以下分別說明認知差異(cognitive difference)與衝突......

 

全文刊登於月旦醫事法報告,第46期:撥開司法精神醫學的重重迷霧  訂閱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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