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系列(一):藥害事件之訴訟外處理機制綜論(實務講座)

文章發表:2023/01/18

財團法人藥害救濟基金會

壹、前言

醫療行為具有高度風險與不確定性,在治療疾病的過程中,病人亦可能因諸多變數的介入,如病程進展、體質差異、醫療人員個人或系統因素等,而發生傷害或死亡等不良結果。這些變數有些可避免,有些則不易預測、難以避免,雖不一定涉及人為疏失,但常因為結果與病方期待落差太大,加上溝通問題,進而演變成醫療糾紛。在醫療事故演變成醫療訴訟前,透過訴訟外的機制來解決爭議,已經是世界各國的潮流,本文以一藥物造成過敏性休克的藥害事件為例,介紹藥害事件發生後的可能處理歷程。


貳、案例事實

55歲男性病人,無已知過敏史或慢性病史,因發燒、流鼻水及全身痛等症狀至某診所就醫,主訴有噁心、嚴重喉嚨痛無法進食情形,醫師診斷為急性上呼吸道感染,處方給予肌肉注射lysine acetylsalicylate針劑,並請病人在候診區休息。約20分鐘後,病人突然出現呼吸困難、嘴唇發紺、皮膚紅疹、血壓下降、意識不清等情形;診所醫師立即給予急救處置,包括投予epinephrine及給氧,並聯繫救護車轉送醫院急診。個案到院時突發心搏停止,經緊急插管、心肺復甦及給予急救藥物等處置後,恢復生命徵象,但仍呈昏迷,診斷為疑似藥物導致之過敏性休克、缺氧性腦病變。


參、案例分析

疑似藥品導致之過敏性休克,常見的症狀包括虛弱無力、呼吸急促、血壓下降、代償性心跳加快、皮膚紅疹等多樣症狀,口服和注射劑型皆有可能發生;因為症狀發生十分迅速,不只常令醫療人員措手不及,部分病人的預後不佳,也讓家屬難以接受;若醫病之間缺乏良好的溝通與互信,就容易引發爭議。


過敏性休克雖可能因醫師處方之藥物所致,但藥物過敏往往與體質、疾病等因素有關,難以完全歸責於產品或醫療人員,面對此類難以預期的嚴重藥害事故,在個案處理上,建議醫療機構應充分了解以下幾種可能的處理管道,並應注意藥物不良反應通報之義務。


一、個案處理部分

(一)即時說明、溝通與關懷

醫療事故發生時,醫療機構於第一時間應秉持專業與同理,儘速向病人或家屬說明事故情形,並溝通相關疑問和後續處理方式,同時可視需要提供病方情緒上的關懷與支持,以維繫醫病之間的信任和溝通管道。


目前區域級以上醫院幾乎都設有關懷小組,可協助醫療人員提供說明、協助及關懷等服務;基層醫療部分,多數縣市醫師公會可提供協助,此外,亦可洽詢衛生福利部委託財團法人藥害救濟基金會設置的關懷資源平臺,可視需求媒合適當的關懷資源介入。


以本案情形,診所可以主動表達關心,並提供病方聯繫窗口,在後送就醫期間掌握病情進展,並提供諮詢,維繫互信;若有需要,可請當地醫師公會或關懷資源平臺協助,由第三方單位安排醫病雙方當面溝通,並協助病方申請或轉介可運用之資源,例如藥害救濟


(二)協助申請藥害救濟

歷年藥害救濟申請案件中,超過半數申請人是透過醫療機構或醫事人員得知申請資訊,顯示民眾相當依賴醫療人員的說明,才能運用此一資源。另一方面,協助過程中,機構可適時表達遺憾和關懷,也讓病方有機會理解,藥害係難以預期的風險,國家因此設有藥害救濟制度,在合理範圍內來救濟符合條件的受害人。


藥害救濟的申請要件為正當使用合法藥物,卻因嚴重不良反應造成死亡、障礙及嚴重疾病的情況。藥害救濟也和其他社會資源一樣,設有給付條件,並非所有藥物傷害都在救濟範圍內,例如:因同一原因事實已獲賠償或補償、有人應負責、常見且可預期的藥物不良反應等,均不得申請藥害救濟。醫療機構協助病人申請時,最好不要作出一定可獲救濟或金額的保證,建議告訴病人「可能」符合救濟要件,但結果仍須由衛生福利部之藥害救濟審議會判斷。


本案病人疑因藥物導致過敏性休克,並造成缺氧性腦病變的嚴重結果,醫療機構可以主動告知藥害救濟申請資訊,同時協助準備申請所需之資料,過程中持續累積醫病間之互信,最後的審議結果亦可協助病人釐清藥害事實,理解用藥與不良結果的關聯性......

 

全文刊登於月旦醫事法報告,第47期:食事求是──舌尖上的安全  訂閱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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