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旦醫事法報告 202009 (47期)

202009 (47期)

202009 (47期) 企劃導讀

食事求是──舌尖上的安全

臺灣美食享譽國際,並曾受美國有線電視網票選為10大美食地點,惟近年來層出不窮的食品問題,為臺灣美食王國的金字招牌蒙上陰影,如何確保並維繫食品安全儼然成為民眾的矚目焦點。食安事件之成因多端,據衛福部「食品安全政策成效與未來展望」指出食安問題可分從業者、政府、民眾與法規等四面向切入,在政策執行面有提出食安五環,包括源頭控管、重建生產管理、加強抽驗、加重惡意黑心廠商責任與全民監督,未來並以提升市售食品安全、落實食安五環與透過政府、產業及民間參與,共同為食安保障而努力。

本刊於2019年食安企劃就假消息、攙偽假冒與預防性下架等問題已為初步研析,本期主題接續先進在食安法領域的耕耘,究擬探討行政調查於食安法制之運作、美國外國食品供應商的管理制度、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項攙偽假冒罪之界定等議題,徹底掌握食安事件的機關權責與新興動向。

當主管機關欲作成與食安有關之決定時,必須依據正確之事實。因此,與食安有關之行政調查,即具有重要性。東吳大學法學院特聘教授洪家殷教授於「從臺灣食品安全法制論行政調查之實施」一文中即就臺灣現行食安法制中與行政調查有關之問題,如在從事調查行為時,其應遵循之法律原則及程序要求,法規是否充分?人民在調查過程中,倘權利受到侵害時,有無即時救濟之機會?調查強度是否足以因應行政調查之需求,以發揮其應有之功能?進行探討,並提出改進建議。

美國每年有超過四千八百萬人罹患食源性疾病,再加上美國有大量移民人口,對美國境外食品具有高度需求,如何確保輸美食品符合食安法要求,國外食品供應商管理尤為重要之課題。臺灣食品業者亦需掌握及遵守相關規範,以符合輸美要求並因應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之查廠。棟宇法律事務所吳兆原律師於「美國外國食品供應商管理制度之介紹」一文中介紹美國食品安全現代化法及食品藥物管理局相關配套立法,完成並建立「國外供應商驗證計畫」及「自願性合格進口商計畫」等制度。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項攙偽假冒罪是行為犯,也是抽象危險犯。中央警察大學刑事警察學系法學教授黃惠婷教授於「食品攙偽與假冒行為之刑責─以『鴨肝代鵝肝案』為例」一文中介紹有學者主張攙入不具毒性或有害物質的行為,不成立本罪。另有學者反對目的性限縮解釋,本罪保障人民健康外,尚有免受劣質食品的欺瞞與食品來源正確期待,行為是否該當攙偽或假冒,無須檢驗是否有致危害人體健康之虞。黃教授提出2016年統一見解,認為本罪係為維護民眾健康、消費者權益等法益,只要在食品中攙偽或假冒,即有立法者擬制之危險,法院毋庸為實質判斷。

數位整合服務
產品服務
讀者服務專線:+886-2-23756688   傳真:+886-2-23318496   地址:臺北市館前路28號7樓

Copyright © 元照出版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權所有,禁止轉貼節錄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