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障礙及其他心智缺陷者的就審能力與司法精神鑑定(二)(實務講座)

文章發表:2023/03/29

黃聿斐、吳佳慶

本文上篇載於


參、 就審能力之評估工具

一、選擇適當的評估工具

心理學家Heilbrun在1992年提出七個司法心理衡鑑測驗工具選用標準:(一)心理測驗工具能被購買,有操作手冊與曾有文獻資料被刊載,需有作者的正式授權,跨國使用時,必須注意翻譯的妥適與否;(二)信度要在0.8以上;(三)測驗的編製目的應與法律問題有所關聯,因為法律問題的情境與一般治療或診斷的測驗目的通常不同;(四)具備標準化的測量過程,標準的施測方式、標準問句及提示方式等;(五)曾被用在司法鑑定族群或議題上;(六)盡可能選用客觀性且量化的測驗,例如投射測驗常仰賴施測者的主觀詮釋,結果亦無法量化,就不算好的工具;(七)具有偵測個案反映心向的測驗,如:目前具有說謊及過度正向等效度量尺的明尼蘇達多相人格測驗第二版(Minnesota Multiphasic Personality Inventory II, MMPI-II)就是可用的工具。


針對就審能力評估而設計的工具,通常必須搭配全面的臨床鑑定評估,不能單以工具施測結果做出結論。而當臨床鑑定評估的發現與評估工具施測的結果不一致時,施測者必須對這些不一致的內容進行處理,可以透過取得必要的額外資訊,以達到合理程度的醫療上確信後,來具體形成鑑定意見。例如,具有國立大學博士學歷的被告在標準化的智能測驗中得到智能不足的結果,施測者可先探知被告是否曾受有明確的腦部傷害、或其答題狀況是否呈現作答不誠實的狀況、是否有情緒低落導致假性失智的可能,而非全然倚賴或相信工具評估的結果。同時,鑑定醫師必須清楚大部分的能力評估常無法處理詐病問題,而失憶、神經認知損傷及智能不足等亦可能需要其他科學檢驗的佐證。


理想上,評估工具的使用能夠為臨床鑑定評估加分,因為他們能夠提供可信、有效的資料。只是各個評估工具都有其使用的限制性,鑑定醫師不應過度看重評估工具提供的資訊,而應將評估工具的結果與其他臨床會談及從第三方取得之資訊進行統整評估。


同時,要強調的是就審能力的鑑定,臨床工具的使用並非絕對必要。完整的鑑定評估會談通常已足以就被告就審能力的各種面向進行評估,並做出適當的結論。工具施測的結果應視為另一種資訊的來源,為參考依據之一,尤其在某些配合度欠佳、不語不動的特殊個案,幾乎難有工具適用的可能,此時只能仰賴鑑定醫師的臨床鑑定評估結果,併同其他第三方資訊的內容,進行資料統整以得出結論,完成鑑定報告。


二、美國的就審能力評估工具

美國針對就審能力的操作型定義,依據不同的施測人員、施測方法及特殊個案狀況,發展出的九種就審能力評估工具,儘管如此,這些已發展的工具並不能立即拿來本國適用,臺灣目前並無針對就審能力評估之專門工具。以下簡述美國現有的九種就審能力評估工具:


(一)羅比檢核表(Robey’s checklist):於1965年出現,鑑定醫師根據被告在臨床鑑定中出現的精神症狀,作為結論形成的主要依據,並未參照目前的就審能力的各種指標,因此並不適合現代使用。


(二)就審能力評估量表(Competency to Stand Trial Screening Test, CST):由美國心理衛生研究院(National Institute of Mental Health)研發,可以快速偵測個人是否有就審能力問題,缺點是容易出現偽陽性。


(三)能力評估工具(Competence Assessment Instrument, CAI):為半結構式會談工具,但若被告對於司法系統高度憤世嫉俗(cynicism),將較難進行評估。優點為有助於建立會談的架構、提供範例會談提問;缺點是非標準化操作及評分、缺乏常模及有限的實證信效度。


(四)「喬治亞州法院能力測驗」(Georgia Court Competency Test, GCCT):是常見的篩選工具,目的是快速辨識出明顯有能力問題的被告,主要用於評估被告對於一般刑事法院程序及與被告案件相關的事實認知,不過此測驗從未公開給外界使用。


(五)「跨領域能力會談」(Interdisciplinary Fitness Interview, IFI):此為半結構式會談,設計由律師及精神衛生專業人員共同施測,也可以單獨由精神衛生專業人員進行施測。測驗問題針對被告協助辯護的能力、對於訴訟程序事實上及理性上的理解。此測驗的缺點是,每次評估要律師在場有實際的困難,且信效度的研究有限。


(六)「電腦輔助就審能力判定」(Computer-Assisted Determination of Competency to Stand Trial, CADCOMP):含有272題,針對社交史、心理功能及法律知識進行評估。測驗時間90分鐘,測驗結束由電腦產出一份敘述性的報告。然而此報告並非最終結論,尚須依此進行臨床會談才算完成測驗。此工具的缺點是被告必須具有一定的閱讀能力、使用電腦的能力及口語表達能力,且在某些地點無法進行施測。


(七)「麥克阿瑟能力評估工具——刑事訴訟能力 」(MacArthur Competence Assessment Tool-Criminal Adjudication, MacCAT–CA):內容包括三個部分:1. 被告對於辯護人角色、犯行內容、認罪等之理解,包含被告了解司法程序的基本、口頭資訊的能力;2. 被告的論理過程,包括自我防衛及挑釁的概念、做決定前尋求相關資訊的能力;3. 被告對其所處情境的感知,對於有無可能被公平對待的想法及解釋。

這個測驗具有不錯的信度及效度,容易進行施測,可有效地評估未成年當事人在少年法院進行司法程序的能力。但也有使用限制,如智能不足的被告可能會被低估;具有嚴重思考障礙(thought disorders)、記憶損傷或注意力不足者,可能無法完成此評估,亦無法處理被告疑似假稱失憶或詐病的狀況。如同所有其他的工具,看似相當好用的MacCAT-CA仍不應作為唯一的評估方法,可用在加強臨床鑑定的完整度與品質。


(八)「就審能力評估——修訂版」(Evaluation of Competency to Stand Trial-Revised, ECST-R):是2005年開始販售的評估工具。評估內容有兩部分:1. 被告對司法程序的事實上與理性上理解,以及諮詢辯護人的能力;2. 各種非典型的症狀表現(“atypical”styles of symptom presentation),包括假裝有精神疾病、非精神疾病之疾患,以及認知損傷。其設計施測的對象是刑事法庭中被起訴的成人,包括智商介於60∼69分者。此評估工具可用在過濾佯裝或誇大的精神狀況。


(九)「智能不足被告就審能力評估量表」(Competence Assessment for Standing Trial for Defendants with Mental Retardation, CAST*MR):特別針對智能不足者的就審能力而研發。研發者認為其他工具使用的開放性問題及語言,可能無法妥當地評估智能不足者,因為他們表達及理解的能力有限,其他工具可能對智能不足者過於艱難,精神症狀亦非智能不足被告的評估重點,故發展此特殊工具。


即便上述工具在美國行之有年,但臺、美二國目前在就審能力的法制與概念不盡然相同、語言及文化的差異、缺乏本國施測解釋參考的常模等因素影響,不可能直接使用。即使未來在取得前項任何測驗工具的版權後,仍必須先進行語言及文化的轉譯,透過小規模的試驗建立本土的常模及工具信效度,上述的工具才能真正成為本國臨床上可以使用的評估工具。在此之前,必須仰賴有經驗的臨床心理師協助,從現有可用的工具中,挑選出符合個案狀況並能回應法院詢問的工具提供線索......

 

全文刊登於月旦醫事法報告,第68期:數字的秘密——醫療法實證研究的形成與展開  訂閱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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