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身女性凍卵的倫理法律分析與對策建議(月旦時論)

文章發表:2026/06/15

劉長秋

壹、前言

人類輔助生殖技術出現並快速發展,是20世紀人類醫學史上極具突破性的事件之一。凍卵則是人類輔助生殖技術快速發展的衍生物,是一種旨在保持女性生育力的醫學技術。作為一種旨在保持女性生育力的現代醫學技術,凍卵的出現為眾多女性選擇延遲生育、保留成為人母的機會提供了可能,極大增進了當代女性的福祉,但同時也引發了諸多爭議。單身女性凍卵問題便在其中。自2015年大陸知名女星徐靜蕾自曝於2013年赴美國凍卵以來,學界有關單身女性凍卵的討論便一直未斷。2019年全國首例「單身女性凍卵案」更是受到廣泛關注。該案中,原告首向都醫科大學附屬北京婦產醫院尋求凍卵服務時遭拒,進而以「一般人格權糾紛」為案由將醫院告上法庭。案件歷經數次開庭,2022年7月朝陽區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北京婦產醫院拒絕為單身的原告提供凍卵服務的行為不具有違法性,一審宣判後原告提起上訴。2024年8月原告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寄發的二審判決書,二審判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全國首例「單身女性凍卵案」雖以原告敗訴落下帷幕,但單身女性凍卵問題近年來卻越來越受到關注。2025年上海兩會(即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上海市委員會會議與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上,就有代表提交了「關於選擇性卵母細胞冷凍試點開放的建議」,建議試點在浦東新區開放健康的未婚女性「凍卵」 。在陝西省兩會上,有代表則提交了「取消單身女性冷凍卵子的政策限制」的提案,建議取消單身女性冷凍卵子的政策限制,保障女性生育力,合理開展單身女性凍卵技術。這些都表明了社會對單身女性凍卵問題的關注。從理論上來說,法律應否開放單身女性凍卵對於實現女性生育力保存、令其真正享受凍卵技術帶來的惠益,意義重大。基於此,本文擬從中國立法有關單身女性凍卵的規定及學界的態度入手,就單身女性凍卵的倫理與法律問題淺做探討。

貳、單身女性凍卵:現行法的規定與學界的態度

一、大陸現行法對女性凍卵的規定

單身女性凍卵是一個涉及單身女性知情權、人身權等在內的多項基本民事權利的重要問題。而民法是規定和保護公民民事權利的基本法。2021年1月1日起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下稱「民法典」)第1003條規定:「自然人享有身體權。自然人的身體完整和行動自由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體權。」而第1006條則進一步規定:「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有權依法自主決定無償捐獻其人體細胞、人體組織、人體器官、遺體。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強迫、欺騙、利誘其捐獻。」捐卵、凍卵作為女性處分自己生殖細胞的行為,顯然應在其身體權涵蓋的範圍之內。就此而言,女性捐卵、凍卵乃至用自己冷凍卵子的行為完全符合民法典的規定,受到民法典的保護。然而另一方面,民法典的上述規定畢竟只是對於身體權的整體宣示,並沒有明確規定女性凍卵問題,加之凍卵作為一項現代醫學技術會衍生諸多倫理及社會問題而須要受到行政規制。因此,女性能否實質性實現其凍卵的權利,還需要看相關行政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具體規定,尤其是要看有關人類輔助生殖技術方面的立法規定。


中國大陸有關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立法規制始自本世紀初。伴隨著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不斷進步及其在臨床上的日益普遍應用,相關問題開始越來越頻繁地進入人們的視野。對這一技術作出規範,已經成為保障其自身健康發展的需要。為此,國家原衛生部於2001年制定了「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與「人類精子庫管理辦法」兩部行政規章,並在2023年重新修訂並公布了「人類輔助生殖技術規範」、「人類精子庫基本標準和技術規範」、「人類輔助生殖技術和人類精子庫倫理原則」三部行政規範性文件,對人類輔助生殖技術進行了明確規範。由於取卵、用卵等是體外受精—胚胎移植技術必然要涉及的環節,因此,有關卵子的規範主要體現在以上規章及規範性文件對體外受精—胚胎移植技術的相關規定之中。依據以上行政規章及規範性文件,單身女性凍卵不具有合規性。原因在於:「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第13條規定:「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應當符合衛生部制定的『人類輔助生殖技術規範』的規定。」而「人類輔助生殖技術規範」則明確要求:「禁止給不符合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法規和條例規定的夫婦和單身婦女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單身女性凍卵作為單身女性要求相關醫務人員實施的一種人類輔助生殖技術,顯然在「人類輔助生殖技術規範」規定的醫務人員禁止實施的行為之列。就此而言,單身女性凍卵儘管合乎「民法典」的規定,但卻不符合「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對醫務人員的要求。


這使得單身女性凍卵在大陸現行法中處於一種較為尷尬的狀態,即相關行政規章禁止醫務人員為單身女性凍卵,醫療機構受這些規定限制無法為單身女性提供凍卵服務,「但單身女性在制定法上凍卵又不違法」。而醫療實踐中日益強烈的單身女性凍卵需求無疑對現行法的合理性提出了挑戰。


二、學界對單身女性凍卵的態度

與現行行政規章及規範性文件禁止醫務人員為單身女性凍卵的立場不同,大陸學界對於單身女性凍卵問題大多持開放態度,認為法律與政策應當開放單身女性凍卵。


有學者從國家人口與計劃生育政策調整的角度指出了允許單身女性凍卵的合理性與必要性,認為國家當前的生育政策是鼓勵和支持生育,這必然要求提高生育率,而不允許單身女性凍卵會造成醫療臨床上卵源緊缺,出現無卵可用的後果,「無卵可用會對提高生育率造成負面影響,這與我國建立生育支持政策體系的人口政策調整方向背道而馳」。有學者認為,單身女性凍卵既能保證卵子的品質,又能應對將來所可能發生的不孕不育狀況,符合單身女性的利益選擇。允許單身女性凍卵是維護和保障其生育權的一種體現,並不違背國家的法律與政策。「而且單身女性凍卵,只是一種生育保障,並不意味著是無伴侶的生育」。基於此,應當允許單身女性凍卵。還有學者甚至認為,基於社會公平考量,可考慮將單身女性凍卵服務作為一種基本醫療服務納入醫保,因為「如果將其作為一項非基本醫療衛生服務,那麼有經濟能力的婦女對此技術可以負擔,將成為更多白領女性或富裕家庭的福音,而經濟弱勢的婦女對此技術就無法負擔,這會導致某種程度上的貧富不均」。


也有學者則認為,單身女性凍卵應對區分「醫學性凍卵」與「社會性凍卵」而分別加以討論。具體而言:醫學性凍卵主要是指基於醫學治療目的的凍卵,亦即針對不孕不育和癌症患者等具有生育障礙或風險者採取的一種延遲生育的醫學治療手段,這類凍卵具有合理性與必要性,無論在倫理上還是在法律上都應當得到辯護,即「醫療目的冷凍卵子有其存在的合理合法性」。而社會性凍卵即非醫學原因的凍卵,是在單身女性能夠生育但卻選擇延遲生育的情況下而進行的凍卵。相比於醫學性凍卵而言,這類凍卵是提升健康女性社會福祉的一項生殖技術手段。但這類凍卵的合理性則值得商榷。法律應當允許「醫學性凍卵」而謹慎對待「社會性凍卵」。如有學者認為,非醫學原因的凍卵技術的應用存在一定安全風險、倫理風險與法律風險。為此,在倫理層面應理性看待非醫學原因凍卵技術的應用問題,確立我國非醫學原因生育力保存的研究與應用的倫理原則,並加強非醫學原因生育力保存技術的倫理風險審查;而在法律層面則有必要及時採取立法規制措施,加強對醫療機構技術應用監管,限制生育力保存者的使用範圍,以及明確相關主體的法律責任。但也有學者則對「社會性凍卵」的正當性進行了辯護,該學者從自由主義的立場、權利本位理念、人文主義關照以及經驗主義借鑑等維度,分析了社會性凍卵的合理性,認為應當對社會性凍卵行為設定必要限度,進行價值引導與技術規制,並最終實現社會性凍卵風險控制的倫理約束和法律規制。還有學者則指出,「對社會性凍卵的全面禁止難以通過比例原則的檢驗」。


就已有研究來看,學界對單身女性凍卵問題表現得較為理解和寬容,整體持相對較為開放的態度,大多數學者認為法律與政策應當順應國家人口與計劃生育政策的變化,開放單身女性凍卵,以保護並實現單身女性的身體權乃至生育權......

 

全文刊登於月旦醫事法報告,第101期:代孕政策與人工生殖法制之再省思  訂閱優惠
數位整合服務
產品服務
讀者服務專線:+886-2-23756688   傳真:+886-2-23318496   地址:臺北市館前路28號7樓

Copyright © 元照出版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權所有,禁止轉貼節錄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