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民事法】親自診察義務(學習式判解評析)

文章發表:2026/01/19

論醫師法第11條的變革與挑戰

周祖佑

壹、事實概要

訴外人A因咳嗽、氣喘等感冒症狀前往甲醫院急診後住院治療。後來A開始產生寒顫畏冷、發燒等症狀,值班醫師即原審共同被告乙來探診,並給予投藥治療;嗣A病況轉趨嚴重,而有胸痛、胸悶、盜汗、呼吸短促、呼吸困難、血氧濃度下降、血壓下降、休克等症狀,甚至於9時許血壓低至60/40mmHg、胸部嚴重痛楚時,不見被告乙醫師與丙醫師至病房作緊急處置。直至A之家屬通知護士請醫師前來,詎丙醫師正在市區門診部看診,未能即時到病房親自診治,而僅由護理師丁前來,並以電話告知丙醫師關於A之病況,再由丙醫師透過電話向該護理師下醫囑,安排A抽血檢驗心臟酵素(Troponin等之檢驗),以鑑別診斷A是否患有心肌梗塞,未同時進行胸部X光拍攝;至當日A之家屬要求轉院至真正離院之1小時內,均未再為任何處置,A抵達戊醫院急救,並由該院醫生緊急安排照射胸部X光片時,右肺已嚴重感染,呈瀰漫性肺炎。雖經該院治療,A仍因肺炎併敗血性休克、多重器官衰竭,致生命徵象微弱而無法治癒,經家屬同意辦理病危出院後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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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醫療法上醫師親自診察義務之內涵及其實踐

鄭子薇

壹、案例事實

本案被告B醫師係A之主治醫師,於2008年間擔任C醫院之胸腔內科醫師。A於2008年2月21日11時5分左右,因咳嗽有痰、呼吸急促等症狀,至C醫院急診,經量測體溫、抽血、拍攝胸部X光等檢查後,安排A於同日12時10分住院以進行後續觀察治療。A於住院期間,由B醫師擔任診察治療A之主治醫師。B醫師於A住院期間,除急診當日外,未再對其為拍攝X光之檢查;於同年月27日9時左右,A出現胸痛、胸悶、盜汗、呼吸短促、呼吸困難、血氧濃度下降、血壓下降等症狀,經值班護理師D量取A之體溫為攝氏36.6度、血壓僅60/40mmHg、脈搏高達每分鐘120下、呼吸每分鐘20次,經通知B醫師後,因B醫師當日上午前往市區進行門診工作,故未到場親自診察治療A,而以電話指示E護理師至病房了解A之情狀,再以電話回報,B醫師依E護理師所回報之A症狀,為心肌梗塞之排除式鑑別診斷處置;經心臟酵素檢查結果,於同年月27日10時18分排除A胸痛症狀是心因性之心肌梗塞,之後B醫師仍未親自到場診察A,也未繼續安排為其拍攝X光片之檢查。A之家屬於同年月27日10時30分提出轉院之要求,A於同日11時20分左右從C醫院離院,轉往F醫院進行急診,於同日13時9分經F醫院醫師對A拍攝X光片查看結果,A已呈瀰漫性肺炎,右肺已嚴重感染致病菌並急速擴散,臨床診斷為敗血性休克,雖立即合併使用三種第三線之抗生素,但已無從控制A之感染、肺炎、敗血症等病況。A後因感染、肺炎併發敗血性休克、多重器官衰竭至生命徵象微弱經急救治療無效,於同年3月1日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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