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

2024/10/09
本件發生於1999年,原告X1在被告Y開設的和歌山醫科大學附屬醫院被診斷為急性會厭炎,在接受緊急呼吸道處置時呼吸心跳停止,因缺氧性腦病變陷入植物人狀態。X1及其父母X2及X3基於債務不履行或不法行為(使用者責任)向Y請求
2024/09/16
病患於2011年過世,本件訴願人為其子與唯一的繼承人,長年生活於美國。其父於1997年至其過世之期間,都有接受照護;自2006年起移居至療養院。
2024/09/09
原告X為患者A(死亡時85歲)的繼承人,主張因被告醫院未能及早發現A的大腸癌,又怠於對癌症的追蹤觀察,延誤治療導致A因大腸癌轉移至肝臟死亡,以醫院負責人Y為被告,提出基於診療契約不履行的損害賠償訴訟
2024/08/28
原告私人醫療法人X計畫在香川縣觀音寺市開設新醫院,向被告Y香川縣健康福祉部醫務國保科提出醫院設立申請。然而,Y並未批准X之申請,而是基於醫療法第30條第7項之權限,先於1997年12月8日發出醫院設立中止之勸告(簡稱「本
2024/08/21
患者A罹患末期肝癌且有腎上腺轉移,於2004年間入院被告Y國立大學醫院接受治療,在接受灌注化學治療(下稱化療)等治療後,最終接受腫瘤射頻燒灼術(Radiofrequency ablation, RFA),因術後併發出血死
2024/07/08
原告X1在被告Y經營的醫院出生,於袋鼠護理期間心肺停止,致重度腦性麻痺後遺症。X1之母X2、父X3主張Y或其職員未提供適當的說明就開始袋鼠護理,未對低血糖進行適當處置,過程中未提供適當的經過觀察等,要求Y支付215,63
2024/06/03
產婦原告X1在被告Y經營的醫院接受A醫師接生,因胎盤早期剝離,造成新生兒原告X3腦性麻痺等嚴重後遺症。X1、產婦夫原告X2及X3,以醫師延誤診斷及延遲進行剖腹產等,提起損害賠償之訴。
2024/04/03
被告Y身兼主治醫師及婦產科醫院負責人,因使用催產素(Oxytocin)及前列腺素(PGE2)兩種藥物對產婦(原告X1)進行催產,導致胎兒A罹患缺氧性腦病變,於4年後死亡。X1及其夫(原告X2)因而對Y提起損害賠償之訴,求
2024/03/06
原告為本件患者A妻及二名子女,A(當時66歲)於被告Y經營的醫院接受腹部主動脈人工血管置換手術(下稱本件手術),於術後因腹腔內出血死亡。原告主張被告醫院的醫護人員在術後管理方面存在過失,根據使用者責任提起損害賠償之訴。本
2023/12/27
失智症患者A(當時91歲)趁其配偶Y1(當時85歲)及長媳B不注意時外出,進入一審原告X(鐵道公司)車站內與行駛中的列車相撞死亡,X依民法第709條及第714條規定,向家屬們(A妻Y1及長子Y2)提起包括列車延遲等共約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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