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旦醫事法報告 201904 (30期)

201904 (30期)

201904 (30期) 企劃導讀

智慧醫療與遠距照護

在充斥人工智慧(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I)思維之e世代,「智慧醫療」(eHealth)儼然成為時髦用詞。根據世界衛生組織(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 WHO)對「智慧醫療」之定義為運用資訊通訊科技於醫療及健康領域之醫療型態,包括醫療照護、疾病管理、公共衛生與監測,甚至教育和研究等面向,而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FDA)所稱之智慧健康(digital health)則包含行動醫療、醫療健康資訊、健康穿戴式裝置、遠距醫療與照護等應用領域。對應於前開發展迅速之醫療保健型態,臺灣相關法規之基礎建構尚在起步階段,本期企劃特就機構、醫材、醫師及資訊四端對病患之重要智慧醫療議題進行初探,盼有助於未來法制之建構。

中國大陸興起的移動醫療、互聯網醫院與雲醫院等,讓醫療服務突破了時空限制,大幅提升了醫療可及性,于佳佳老師於〈對中國大陸2018年新規的梳理─「互聯網+醫療」的新課題及其應對〉一文中,介紹了中國大陸規範當前「互聯網+醫療」適法運作的新制,對於如何准予設立互聯網醫院的條件、如何限定訊息通訊設備遠距離提供醫療服務的範圍、如何劃分在線醫療各參與主體的醫療責任分配等,作出相當明確之規制,文中並對此新制之不足有深入之剖析,相當值得臺灣參考。

隨著人手一機行動上網之便利,以及各種醫療APP之低廉普及,行動醫療軟體於近年蓬勃發展,對於醫療的發展與民眾的健康照護除了帶來利益外,也製造了風險,應如何管控此風險遂成為重要課題。王德瀛研究員於〈行動醫療軟體的上市前規範:美國經驗〉一文中借鏡美國之管控經驗,分析行動醫療軟體在美國的管制發展,進而檢討臺灣現行管控模式之缺失,並對未來改進方向提出建議。

楊玉隆醫師於〈遠距手術之相關法律問題初探〉一文中,探討利用電腦科技遠距離操作機器人進行醫療手術所衍生之新興法律問題,特別著眼於遠距手術與臺灣醫師法第11條中所定醫師親自診療義務間之衝突,除了指出「親自診療義務」應於法釋義學上因應現代醫療科技之進步作妥善解釋,並建議宜加速制定及推動遠距手術標準、建立認證制度及修訂相關法規,並予健保給付面上之支持,方能使全民受惠。

智慧醫療的開展以醫療健康資訊之大數據分析為前提,然而此類資訊涉及個人極隱私之訊息,如何調和個人資料保護與發展智慧醫療,遂成為不得不處理之難題。劉邦揚助理研究員於〈智慧醫療與個人資料保護─由行政裁罰至刑法規制的思考理路〉一文中,參酌歐盟於2018年生效的一般資料保護規則(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 GDPR)與英國資料保護法(Data Protection Act, DPA),進而建議臺灣目前對於個人資料保護的規範模式必須因應時代變遷而作出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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