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旦醫事法報告 202109 (59期)

202109 (59期)

202109 (59期) 企劃導讀

責任能力與精神鑑定實務

精神鑑定作為一種在民、刑事訴訟上證據調查之方法,有別其他證據之證明力,對於民事行為能力、刑事責任能力之判斷結果扮演決定性的影響,特別是成年監護實施及臺鐵殺警案無罪判決後,精神鑑定更成矚目的焦點。本期主題從實施精神鑑定者與評價精神鑑定者之不同視角,去揭開精神鑑定的面紗,帶領讀者瞭解精神鑑定的真實問題

廖建瑜法官首先將五年內全國一、二審法院送請精神鑑定刑事案件為實證分析,釐清精神疾病犯罪之比例及犯罪類型,破除一般媒體污名化思覺失調患者之標籤,並將判決最後認定結果與鑑定意見之一致性進行比對,以證實精神鑑定證明力之強大,對於少數不一致案例中,分析法院不採取鑑定意見之原則,以及複數鑑定法院如何判斷優劣取捨的基準。

王子榮法官則從臺鐵殺警案出發,分析一、二審法院對精神鑑定意見取捨差異而產生之判決結果翻轉,進而觀察法院對於精神鑑定之審查及反駁缺乏能力,使精神鑑定「反客為主」左右判決的結果,展望未來國民法官制度之實施,案件涉及刑法第19條時,要在短暫時間判斷辨識能力、控制能力之有無,恐非易事,如何踐行訴訟照顧義務令人憂心,在未來複數精神鑑定可能成主流時,鑑定人到場接受交互詰問可能取代現在以書面鑑定為主之局面,並且開發定型化審前說明書,使國民法官更快進入狀況。

楊添圍院長則以鑑定人為角度,深入分析法院判決結果與鑑定意見不一致發生之類型,多集中於刑法第19條第3項原因自由行為,而從五件重大刑事案件中,就法院採取複數鑑定意見提出分析歸納成六類,另就精神鑑定後與量刑相關連之公政公約第36條一般性意見(CCRP/C/GC/36),其所稱之「嚴重」心理社會和智能障礙不能量處死刑,與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所稱之「心理社會障礙」有所不同,反思刑法第19條所稱之「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所指為何。

黃聿斐醫師則從民事成年監護制度之實施,先就程序上鑑定醫師資格之限制是否明確,以及法官會同鑑定人訊問應受監護宣告人之必要程序,增列但書有事實足認無訊問之必要者可免去訊問程序,並且要求鑑定人須出具書面報告等規定變動提出說明,並就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的定義法條變動對於鑑定判斷是否有產生影響作出實證研究,並舉例對於訊問受監護人與否,對於決定是否監護宣告有其影響,雖係程序法之變動但實質上對鑑定產生立法者漏未思考之問題。

刑事訴訟法鑑定制度之修正業於2021年7月29日在行政院院會通過,對於將來在立法院仍有一番角力,本次企劃提供精神鑑定在現狀的一些問題,也算是「超前部署」希望立法者能注意到其嚴重性,並提醒讀者就領域尚有極大研究之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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