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旦醫事法報告 202111 (61期)

202111 (61期)

202111 (61期) 企劃導讀

社會安全網下的精神疾患處境

從北捷隨機殺人案、小燈泡案、陳昆明再犯案、臺鐵殺警案、到屏東縣超商女店員遭襲案,讓臺灣民眾不禁擔憂,我們的社會安全嗎?政府不僅打出社會安全網強化之政策,立法院各黨團於2020年也提出精神衛生法之修正草案,行政院會更於2021年通過刑法監護處分無限期之草案,致使本期以「打造社會安全網」為特別企劃主題,探究在一連串的修法與政策形成中,從精神病人回歸社區、加害人端、被害人端、以及整體社會安全心理健康思維等面向,有何值得我們深思之處。寫到此處,不禁低吟,太宰治於《人間失格》裡所敘述的「我逐漸對這個世界不再小心翼翼,開始覺得這個世界並沒有這麼可怕」,可以是什麼樣的世界?

從精神醫學治療的角度來看,社區是精神病人自主生活的治療資源,然而,卻也是社區安全的潛在威脅,準此,嚴重病人是否也應在無傷人風險或是促進醫療健康權益的前提下出院進入社區治療?而現行精神衛生以及社會福利法制與體制是否提供相對應的心理照顧與支持?諸多問題,邵惠玲老師於「嚴重病人強制住院出院後的社區治療與社區照顧」文中進行檢討,認為精神病人因生活功能障礙亟需人我細緻關係的陪伴,此乃精神醫療去機構化、全人照護的本旨,社區治療應在此基礎上做連續、整合性的規劃。

倘人格疾患者及思覺失調患者於社區中犯罪後,依現行法所規定的處遇,幾乎皆以監護處分為主要模式,並未整合專業醫療、社工輔導、職能治療及心理諮商。林順昌觀護人於「人格疾患之加害人處遇與監護處分」文中,從犯罪論角度重新檢討此類型犯罪者應負之法律責任,再就臺鐵殺警案之事實與歷審判決理由進行評析,反省刑事監護功能,最後以日本法在精神障礙及人格疾患罪犯處遇之規範為借鏡,針對現行《精神衛生法》、《法院組織法》、《刑法》與《保安處分執行法》之規定提出修法建議。

社會安全破洞事件的另一造,是不幸的被害人與其家庭,而社會安全的建構,不能忽略被害人保護,是2020年刑事訴訟法之修正,增設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然而,如何深化被害人實質參與訴訟,並提供完整且有效的被害人保護服務,應是仍有討論空間。王紀軒老師於「社會安全網與被害人訴訟參與」文中,從《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對被害人之保護服務談起,檢討修訂之刑事訴訟法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能否使被害人走出被害陰影,發揮保護被害人的功能,進而實現社會安全與正義。

李柏翰老師於「不只是健康照護:全民心理健康及其政策意涵」文中,從建構社會安全網上位概念之全民心理健康切入,並以「沒有心理健康,就沒有健康」與「心理健康即人權」為前提出發,介紹WHO全面心理健康行動計畫之發展歷程,並發現臺灣心理健康治理發展的時間軸與之相當類似,心口司於2016年雖推出第二期國民心理健康計畫,然而「沒有心理健康,就沒有健康」的大原則卻經常被忽略,導致「心理健康即人權」淪為尚未落實的口號,作者希望能藉此文引發國內對心理健康人權更多關注與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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