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版單位:元照出版公司
月旦醫事法報告 202404 (90期)
202404 (90期)
- 企劃導讀
- 省思我國醫院治理法制【本期企劃】 Reflection on the Law Concerning Hospital Governance in Taiwan
- 從我國醫療機構設立規範談醫療服務的管制迷思【本期企劃】 Possible Myths of the Regulation of Medical Institutions in Taiwan
- 醫療營業管制之正當性——從美容醫學預收療程費用談起【本期企劃】 The Legitimacy of Regulating Medical Business: A Discussion on Prepayment for Cosmetic Medicine
- 醫療廣告之認定與行政管制正當性——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7號判決的延續思考【本期企劃】 Definition and Administrative Control Concerning Advertisement of Medical Treatment—Perspectives in Light of TCC Judgment No. 17 in 2023
- 在允許醫師為「醫療廣告」之後——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7號判決的相關法律問題【本期企劃】 After Medical Doctors Are Allowed to Advertise Medical Care: A Study on Legal Issues Derived from 2023 Judgment No. 17 of the Taiwan Constitutional Court
- 心導管支架與節律器併置案:論醫師親自診察義務的踐行及其現代意涵【學習式判解評析】 Simultaneous Implantation of Coronary Stent and Pacemaker: On the Fulfillment of Physician’s Duty to In-person Examinations and Modern
- 心導管支架與節律器併置案:替代性治療之醫師說明義務【學習式判解評析】 Simultaneous Implantation of Coronary Stent and Pacemaker: Physician of Alternative Medicine’s Duty to Disclosure
- 比利時案例認定為精神疾病患者安樂死並不違反歐洲人權公約【全球瞭望】 Euthanasia of a Person with a Psychiatric Disorder Does Not Violate the 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 (Mortier v. Belgium [no. 78017/17])
- 未告知癌末患者病名是否違反說明義務【寰宇醫事裁判】 Whether It Is A Breach of the Duty of Disclosure not to Inform Patients with Terminal Cancer of the Name of the Disease
- 第三方精卵捐贈生殖及匿名制的變遷:以英國規範發展為例【醫法新論】 Gamete Donation and Changing Anonymity in Third-Party Reproduction: UK Regulations
- 精神鑑定在國民法庭審理的運用【月旦時論】 The Practice of Forensic Psychiatric Evaluation in the Citizen Judges System
- 判決快遞【判決快遞】
202404 (90期) 企劃導讀
殖貨有道——論醫療業之營業自由
醫療產品服務型態與病人需求日趨多元,執業環境丕變,醫師執業自難以營利或非營利一語概之,然而,對於醫業治理之相關法規卻仍停留在公益的想像中,諸如對考取資格、執業場所、收取費用、廣告行銷等,皆有高密度的規範;更因有不合理的限制,而迭生行政訟爭,甚至遭醫藥業者聲請釋憲,如釋字第547、711、788號解釋等。本期企劃即以「殖貨有道—論醫療業之營業自由」為主軸,省思現有法規之不足,擘畫未來醫療產業之藍圖。
張兆恬老師與黃朝琮律師於「省思我國醫院治理法制」文中指出,我國目前對於醫院治理的規範,主要集中於醫療法人部分,並說明醫療財團法人部分,依現行法與修法草案所借鏡之公司治理學理,其制度設計仍有效益不彰或欠缺明確性的問題;而在醫療社團法人部分,現行法也未能釐清一直以來的營運目的疑慮;作者並借鏡國外研究,提出醫院治理應思考的專業治理、監督機制與公共性,期能對於我國醫院治理法制有所助益。
醫療法對於醫療機構之管理,於1986年建立雛形,經2004年修訂至今,能否因應醫療產業生態之改變,不無疑問。江浣翠老師於「從我國醫療機構設立規範談醫療服務的管制迷思」文中,介紹了醫療法相關規定之變革,並指出為回應對於醫療機構「營利」的擔憂,使有別於一般公司,對於醫療法人與醫療機構的設置、營運規模、家數與須準備之必要財產,有許多規範,而這些限制是否係維持醫療品質所必要,又或是否真的能避免盈利取向,則有待討論。文末並對醫療機構區分為醫療法人、診所不同型態之法律地位提出檢討與建議。
張濱璿醫師於「醫療營業管制之正當性—從美容醫學預收療程費用談起」文中,開宗明義地指出新型態醫療業務型態的興起,已超過傳統疾病治療的執業範圍,執業方式也導入許多商業的思維與方式,譬如美容醫學常以「療程」名義對病人進行預先收費之營業方式,即生爭議。作者除對此爭議提出看法外,另認為現行醫療法規已不敷使用,且機關函釋向來過度擴張解釋範圍,致難有明確遵循依據,建議主管機關應儘速盤點相關疑義法規,以利後續修法程序之進行。
近期受矚目的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7號判決宣告醫療法第84條「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中「禁止醫師為醫療廣告」的部分,因違反憲法上言論自由的保障而違憲。此判決對於醫療廣告實務所引發的後續影響,值得觀察。
單鴻昇老師於「醫療廣告之認定與行政管制正當性—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7號判決的延續思考」文中即指出,未來相關醫療廣告實務爭議不會因此判決而停歇,認為考量行政機關的舉證成本,在醫療廣告的認定上,應著重於特定表述的實際廣告效果,而非拘泥於廣告者的主觀意圖;再者,基於「醫療資訊正確性與自由流通」及「醫師專業形象與醫病信賴關係之維護」兩個特性,針對醫療廣告的行政管制密度應有別於其他商業廣告。
吳信華老師於「在允許醫師為『醫療廣告』之後—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7號判決的相關法律問題」文中即深入探討本判決「拘束力」的對象與範圍、「確定力」及「法律效力」的拘束對象、對當事人之案件及其他相關案件的救濟、並檢討醫療法本身其他關於廣告規定應如何配合適用等;作者更進一步說明醫師雖可為醫療廣告,然在醫療廣告須合於專業性與適切性之本質下當非可任意為之,即仍受有諸如消費者保護法、藥事法、醫師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醫療器材管理法等法律之規制,亦有相關民事及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