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吸道異物哽塞致死案
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重訴字第62號
裁判日期

20111214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審別

一審

主文

被告A、B、甲醫院應連帶給付原告丙新臺幣玖拾貳萬伍仟參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A、B、甲醫院應連帶給付原告丁、戊、己各新臺幣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A、B、甲醫院連帶負擔百分之二十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原告丙勝訴部分,於原告丙以新臺幣參拾萬捌仟肆佰伍拾貳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玖拾貳萬伍仟參佰伍拾伍元為原告丙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原告丁、戊、己勝訴部分,於原告丁、戊、己各以新臺幣壹拾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新臺幣參拾萬元為原告丁、戊、己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

訴訟結果

患者敗訴

涉訟醫院級別

區域醫院

涉訟醫師科別

急診醫學,精神科

涉訟人數
  • 2*醫事人員
  • 1*醫療機構(含醫院/診所)
舉證責任

病患

備註

【訴訟結果】
一審:部分勝訴
二審:上訴駁回
三審:上訴駁回(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
更一審:撤銷改判患者敗訴(原一審判決患者部分勝訴,判賠原告4人共1825355元,尚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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