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吸道異物哽塞致死案
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重訴字第62號
裁判日期
20111214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審別
一審
主文
被告A、B、甲醫院應連帶給付原告丙新臺幣玖拾貳萬伍仟參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A、B、甲醫院應連帶給付原告丁、戊、己各新臺幣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A、B、甲醫院連帶負擔百分之二十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原告丙勝訴部分,於原告丙以新臺幣參拾萬捌仟肆佰伍拾貳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玖拾貳萬伍仟參佰伍拾伍元為原告丙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原告丁、戊、己勝訴部分,於原告丁、戊、己各以新臺幣壹拾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新臺幣參拾萬元為原告丁、戊、己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
訴訟結果
患者敗訴
涉訟醫院級別
區域醫院
涉訟醫師科別
急診醫學,精神科
涉訟人數
- 2*醫事人員
- 1*醫療機構(含醫院/診所)
舉證責任
病患
備註
【訴訟結果】
一審:部分勝訴
二審:上訴駁回
三審:上訴駁回(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
更一審:撤銷改判患者敗訴(原一審判決患者部分勝訴,判賠原告4人共1825355元,尚未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