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吸道異物哽塞致死案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醫上更(一)字第1號
裁判日期

20160630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審別

更一審

主文

原判決除確定部分外廢棄。

上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第一(除確定部分外)、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實

於A 醫院住院治療中之精神病患甲用餐時發生食物哽塞,在場之護士乙、丙與戒護員對陷於昏迷之甲先以「坐姿」哈姆立克法急救,再將其送往隔棟大樓急診室,惟甲經急救仍因缺氧成植物人,數月後死於敗血症及腸胃出血。原告主張乙、丙疏未注意甲之進食狀況、現場急救方法與分工失當、並有延誤送急診等過失,致甲成為植物人,屬加害給付,並構成侵害身體、健康之共同侵權行為;A 醫院為其僱用人,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訴訟結果

患者敗訴

涉訟醫院級別

區域醫院

涉訟醫師科別

急診醫學,精神科

涉訟人數
  • 2*醫事人員
  • 1*醫療機構(含醫院/診所)
舉證責任

病患

備註

【訴訟結果】
一審:部分勝訴
二審:上訴駁回
三審:上訴駁回(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
更一審:撤銷改判患者敗訴(原一審判決患者部分勝訴,判賠原告4人共1825355元,尚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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