腦膜瘤手術致死案(定讞)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台上字第505號
裁判日期

20170420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審別

三審

主文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之上訴,及該訴訟費用部分廢棄,發回臺灣高等法院。

事實

患有G6PD缺乏症之病患A於2001年10月間由甲醫院診斷為腦膜瘤,於同年月26日進行手術,由B、C醫師診治。A於術前一日即經醫囑口服抗癲癇之系爭藥劑,至術後長達19日。嗣於同年12月20日因毒性皮膚性壞死鬆解症合併敗血症及多重器官衰竭死亡。原告主張B、C二醫師將系爭藥劑不當用於患有G6PD缺乏症之A,不僅用藥過量,且與Depakine藥物同時使用致交互作用加深中毒程度,顯已違背其醫療專業。

主旨

訴訟結果

發回更審

涉訟醫院級別

醫學中心

涉訟醫師科別

腦神經外科

涉訟人數
  • 3*醫事人員
  • 1*醫療機構(含醫院/診所)
舉證責任

病患

備註

【訴訟結果】
一審:醫師/院敗訴
二審:上訴駁回
三審:發回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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